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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6 01:24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时,给予劳作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作合同免除或停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交给劳作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不过用人单位合理提早免除的,能够不必付出经济补偿金。例如职工违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25条第3项规则,严峻渎职,假公济私,对用人单位利益形成严峻危害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39条规则,用人单位根据劳作法第25条免除劳作合同,能够不付出劳作者经济补偿金。这两个文件就规则了用人单位免除合同的免责条款。
事例
李先生与某公司缔结了1年的劳作合同,合同中约好,严峻渎职、假公济私、对公司利益形成危害的,公司能够免除合同。李先生在任工程部副经理期间,不能仔细履行职责,他所完结的工程呈现了许多质量问题,给公司形成了较大经济丢失。半年后,公司决议以袁先生作业存在严峻过错为由将其解雇
李先生向区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述,要求公司给付他提早解约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驳回了他的申述恳求。李先生不服,向区法院提起诉讼,持续要求公司付出经济补偿金。
法令剖析
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责任的协议。李先生与公司缔结的劳作合同中约好,假如李先生渎职给公司形成丢失,公司能够免除合同。李先生在任工程部副经理期间,因为渎职,给公司形成了严峻经济丢失,存在较大过错。所以,依两边的劳作合同,公司能够与李先生解约。因而,公司以袁先生作业存在严峻过错为由,对他做出的解雇决议并无不当。
所以说本案中,公司正是根据劳作法第25条的规则,即劳作者严峻渎职形成公司丢失为由,与李先生免除的劳作合同。所以,公司能够不付出李先生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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