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腹产后产妇大出血死亡算医疗事故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3 08:56
剖腹产是许多产妇现在会挑选的出产方法,本以为剖腹产比较安全,却没有想到在剖腹产过程中产妇很多出血,终究导致逝世,喜事故凶事,家族肯定是会十分懊丧和愤慨,以为是医院的职责。那么,剖腹产后产妇大出血逝世算医疗事故吗?听讼网小编为你探问到了相关内容如下。
【案情简介】
邹先生的妻子黄女士在丰台一家医院生孩子时因产后大出血不幸逝世,哀痛的邹先生以为医院要担任,一气之下便将自己刚出生的女儿丢掉在医院3个多月之久。后该医院将他申述到丰台法院。在法官的协调下,邹先生将女儿接回了家。其时不少媒体报道了此事。邹先生尽管把女儿接回了家,但他仍以为医院存在差错,引起妻子产后大出血是导致逝世的直接原因,便与两个孩子和岳父母一同将医院申述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补偿自己的丢失。今天上午,此案有了一审成果,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确定医院存在必定差错,判定其补偿黄女士的家人各项丢失合计323867.53元。
2007年1月8日,黄女士入住医院待产,医师查看后估量胎儿体重或许在8斤左右。黄女士尽管是第二胎,但医院考虑其身高仅1.51米,前次临产已9年,天然临产有必定难度,故决定给黄女士施行剖腹产手术。当日下午14:50,黄女士剖腹产产下一女婴,体重7.9斤。手术后的晚上六点多,黄女士呈现阴道出血多等现象,医院给予了医治。到了晚上21点多黄女士呈现呼之不该,面无人色等症状。医院给黄女士输液医治后,黄女士才复苏。但到了22点多黄女士再次呈现了休克状况,面无人色,呼之不该,阴道很多出血约有800毫升,医院遂对黄女士施行子宫切除手术,术后黄女士处于昏倒状况。医院尽管请来外院医师会诊帮忙医治,但黄女士终究仍是因抢救无效逝世。经确诊,黄女士的死由于:多脏器功用衰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休克,羊水栓塞,产后出血。
法庭上,医院辩称:医院对原告之妻的医治没有任何差错,原告申述现实与真实状况不符。2007年1月8日,原告之妻入我院医治查看,医院妇产科大夫估量胎儿分量有4000克左右,而产妇的身高仅有1.5米左右,并且胎儿较大,医院医师将阴道临产或许发作的问题向患者及家族进行了奉告。产妇要求剖腹产,并要求产后绝育。产妇及其家族在手术赞同书上签字,标明要求做剖腹产。因生下的是女孩,原告又要求不做绝育;产妇逝世的原因是阳水栓塞,在医学上逝世率在80%以上。医院为产妇剖腹产过程中,彻底依照剖腹产规则给予调查、记载,并活跃采纳办法,在抢救过程中没有任何差错。2007年1月16日,经北京市尸检中心对产妇的尸体解剖查验证明,产妇死因系阳水栓塞。医院在该产妇的救治过程中采纳的查看及医治是恰当的,抢救患者的情绪是活跃的。医院对患者的医治过程中严格遵守医治护理标准,在医治中为防止对患者发作晦气成果,对产妇的医疗危险现已奉告了家族。医院没有任何差错,恳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关于原告的索赔,被告对以为不合理的当地不予认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托付北京医学会对邹先生与医院的医疗争议进行了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判定。2007年12月3日,北京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能判定书作出判定成果。在判定书中的专家剖析定见为:医方在剖宫产术后的调查和处理方面存在以下医疗差错:1.医方在剖宫产术后患者的生命体征、阴道出血、子宫缩短状况的调查没有依照剖宫产术后医治护理惯例进行;2.没有及时调查到产妇产后病况改变,对其原因未能进行剖析,作出正确的确诊并给予恰当的处理,直到患者呈现认识丢失、病况危重时才考虑到羊水栓塞的或许,才进行相应救治、延误了羊水栓塞的救治机遇。根据产妇产后的临床表现、尸检成果判别,产妇产后发作了羊水栓塞这一产科严峻并发症,并因而导致DIC、多脏器功用衰竭,终究导致产妇逝世。医方上述医疗差错与产妇逝世有必定的因果联系。羊水栓塞的发作与临产方法的挑选无必定的因果联系。羊水栓塞不行意料并难以防备3、且及其阴险,即便得到了及时救治,其逝世率仍很高;加之本例为迟发性羊水栓塞、临床表现不典型,给前期确诊带来了必定困难。这些要素是产妇逝世的主要原因,医方的上述医疗差错只起了非必须效果。判定结论为:本例归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非必须职责。
丰台法院审理后以为,医院与黄女士为医患联系。医院应实行其职责和职责,为患者供给及时、高效、和安全的医疗服务。医院在为黄女士医治过程中存在差错,与黄女士的逝世有必定的因果联系,且根据北京医学会判定,医院对黄女士逝世成果应承当非必须职责。本案触及的医疗差错行为,经判定归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故原告要求补偿判定费、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费、精神丢失及其岳父母的生活费,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进行处理。但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补偿纠纷案子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如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处理将使患者所受丢失无法得到根本补偿的,能够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说的规则恰当进步补偿数额的规则,本案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核算丢失,无法使原告的丢失得到根本补偿,故法院就逝世补偿金、丧葬费、两个女儿的生活费、邹先生误工费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处理。邹先生的误工应按上年度员工平均工资核算,其误工时刻裁夺一个月。原告要求补偿交通费4855元,数额过高,本院裁夺交通费1000元。原告要求补偿黄女士三天误工费,该误工系其出产正常误工丢失,与医院差错行为无关,本院不予支撑。
【法令解读】
应该有职责,由于剖腹手术后护理怎样能够协助产妇翻身呢,肚子上的刀谈锋半响时刻啊,是要肯定卧床歇息的,并且产妇生孩子前应该抽血查血型,预备血,做好防止产妇大出血急需输血的或许,也是为了防止耽搁抢救时刻,半途延误了抢救时刻应该归于医院的职责。
【案情简介】
邹先生的妻子黄女士在丰台一家医院生孩子时因产后大出血不幸逝世,哀痛的邹先生以为医院要担任,一气之下便将自己刚出生的女儿丢掉在医院3个多月之久。后该医院将他申述到丰台法院。在法官的协调下,邹先生将女儿接回了家。其时不少媒体报道了此事。邹先生尽管把女儿接回了家,但他仍以为医院存在差错,引起妻子产后大出血是导致逝世的直接原因,便与两个孩子和岳父母一同将医院申述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补偿自己的丢失。今天上午,此案有了一审成果,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确定医院存在必定差错,判定其补偿黄女士的家人各项丢失合计323867.53元。
2007年1月8日,黄女士入住医院待产,医师查看后估量胎儿体重或许在8斤左右。黄女士尽管是第二胎,但医院考虑其身高仅1.51米,前次临产已9年,天然临产有必定难度,故决定给黄女士施行剖腹产手术。当日下午14:50,黄女士剖腹产产下一女婴,体重7.9斤。手术后的晚上六点多,黄女士呈现阴道出血多等现象,医院给予了医治。到了晚上21点多黄女士呈现呼之不该,面无人色等症状。医院给黄女士输液医治后,黄女士才复苏。但到了22点多黄女士再次呈现了休克状况,面无人色,呼之不该,阴道很多出血约有800毫升,医院遂对黄女士施行子宫切除手术,术后黄女士处于昏倒状况。医院尽管请来外院医师会诊帮忙医治,但黄女士终究仍是因抢救无效逝世。经确诊,黄女士的死由于:多脏器功用衰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休克,羊水栓塞,产后出血。
法庭上,医院辩称:医院对原告之妻的医治没有任何差错,原告申述现实与真实状况不符。2007年1月8日,原告之妻入我院医治查看,医院妇产科大夫估量胎儿分量有4000克左右,而产妇的身高仅有1.5米左右,并且胎儿较大,医院医师将阴道临产或许发作的问题向患者及家族进行了奉告。产妇要求剖腹产,并要求产后绝育。产妇及其家族在手术赞同书上签字,标明要求做剖腹产。因生下的是女孩,原告又要求不做绝育;产妇逝世的原因是阳水栓塞,在医学上逝世率在80%以上。医院为产妇剖腹产过程中,彻底依照剖腹产规则给予调查、记载,并活跃采纳办法,在抢救过程中没有任何差错。2007年1月16日,经北京市尸检中心对产妇的尸体解剖查验证明,产妇死因系阳水栓塞。医院在该产妇的救治过程中采纳的查看及医治是恰当的,抢救患者的情绪是活跃的。医院对患者的医治过程中严格遵守医治护理标准,在医治中为防止对患者发作晦气成果,对产妇的医疗危险现已奉告了家族。医院没有任何差错,恳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关于原告的索赔,被告对以为不合理的当地不予认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托付北京医学会对邹先生与医院的医疗争议进行了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判定。2007年12月3日,北京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能判定书作出判定成果。在判定书中的专家剖析定见为:医方在剖宫产术后的调查和处理方面存在以下医疗差错:1.医方在剖宫产术后患者的生命体征、阴道出血、子宫缩短状况的调查没有依照剖宫产术后医治护理惯例进行;2.没有及时调查到产妇产后病况改变,对其原因未能进行剖析,作出正确的确诊并给予恰当的处理,直到患者呈现认识丢失、病况危重时才考虑到羊水栓塞的或许,才进行相应救治、延误了羊水栓塞的救治机遇。根据产妇产后的临床表现、尸检成果判别,产妇产后发作了羊水栓塞这一产科严峻并发症,并因而导致DIC、多脏器功用衰竭,终究导致产妇逝世。医方上述医疗差错与产妇逝世有必定的因果联系。羊水栓塞的发作与临产方法的挑选无必定的因果联系。羊水栓塞不行意料并难以防备3、且及其阴险,即便得到了及时救治,其逝世率仍很高;加之本例为迟发性羊水栓塞、临床表现不典型,给前期确诊带来了必定困难。这些要素是产妇逝世的主要原因,医方的上述医疗差错只起了非必须效果。判定结论为:本例归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非必须职责。
丰台法院审理后以为,医院与黄女士为医患联系。医院应实行其职责和职责,为患者供给及时、高效、和安全的医疗服务。医院在为黄女士医治过程中存在差错,与黄女士的逝世有必定的因果联系,且根据北京医学会判定,医院对黄女士逝世成果应承当非必须职责。本案触及的医疗差错行为,经判定归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故原告要求补偿判定费、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费、精神丢失及其岳父母的生活费,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进行处理。但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补偿纠纷案子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如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处理将使患者所受丢失无法得到根本补偿的,能够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说的规则恰当进步补偿数额的规则,本案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核算丢失,无法使原告的丢失得到根本补偿,故法院就逝世补偿金、丧葬费、两个女儿的生活费、邹先生误工费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处理。邹先生的误工应按上年度员工平均工资核算,其误工时刻裁夺一个月。原告要求补偿交通费4855元,数额过高,本院裁夺交通费1000元。原告要求补偿黄女士三天误工费,该误工系其出产正常误工丢失,与医院差错行为无关,本院不予支撑。
【法令解读】
应该有职责,由于剖腹手术后护理怎样能够协助产妇翻身呢,肚子上的刀谈锋半响时刻啊,是要肯定卧床歇息的,并且产妇生孩子前应该抽血查血型,预备血,做好防止产妇大出血急需输血的或许,也是为了防止耽搁抢救时刻,半途延误了抢救时刻应该归于医院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