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相关问题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8 13:04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职责公司(以下所称公司均指有限职责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则比较少,首要会集在《公司法》第35条和36条,包含了有限职责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四项准则:股东内部股权自在恣意转让准则、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约束准则、股东优先购买权准则和股权转让挂号准则。因为这些准则理论研究尚不行深化,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到危害时,往往难以得到合理的维护。笔者下面就股权转让相关法令问题做一讨论,以期抛砖引玉。
一、股东内部股权转让相关问题
(一)股东内部股权转让构成"一人公司"的问题。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则,"有限职责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一起出资建立",可见我国《公司法》不供认独资有限职责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在外),可是依照《公司法》所规则的有限职责公司股东之间能够不受任何约束地转让股权的准则,就有或许呈现悉数股权转归一个股东一切的状况。对此有学者以为,一人公司不是公司准则开展的趋势,答应一人公司存在会给我国公司准则带来比如导致公司滥设、危害公司准则改革等问题,悉数股权会集到一个股东手里,会损坏我国公司立法的严谨性,也会影响我国公司准则的健康开展。但笔者以为,应完全打破传统的公司社团性观念的捆绑,对一人公司予以供认,而不再只是作为一种破例。理由是:榜首,公司准则不会因供认一人公司而必定发作乱用现象。传统公司要求复数股东的目的首要是股东的复数能够使股东之间彼此限制,以此维护公司的正常工作,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可是,复数股东对这种目的的完成终究有多大含义值得置疑。因为因为股东之间具有相同的利益,要经过股东之间彼此限制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往往没有多少实践含义。并且,以挂名股东方法躲避复数股东的规则垂手可得,法令对此往往力不从心。在实际生活中,有限职责公司二人股东实践为一人股东的状况许多,而挂名股东的盛行还会添加不必要的紊乱和胶葛,作为办理公司年检的工商部门对这种状况也力不从心。与其法令制止不了一人公司存在的实际,还不如供认其合法性。第二,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开展。个人企业的法人化和个人职责的有限化是经济活动当事人的重要寻求。供认一人公司有利于健全中小型企业系统,影响中小型企业的活泼、有利于构成竞赛和敞开的商场系统。第三,适应世界立法潮流。承认一人公司的法令地位已成为首要国家的立法常规,这种潮流反映了商场经济开展的一起需求性,在我国开展商场经济有必要适应这种立法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