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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一定强制要求律所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18:13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则,公司呈现破产的景象时,能够向法院请求公司破产,当法院受理破产案子后,会指定办理估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破产办理人由必定的人员担任,那么破产办理人必定强制要求律所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破产办理人是不是强制要求律所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则,破产企业的办理人能够由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也能够由专门破产清算事务所进行,所以不必定要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四条 办理人能够由有关部门、组织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许依法建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能够在咨询有关社会中介组织的定见后,指定该组织具有相关专业常识并获得执业资历的人员担任办理人。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担任办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
(二)曾被撤消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以为不宜担任办理人的其他景象。
个人担任办理人的,应当参与执业责任保险。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破产办理人是不是强制要求律所”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则,破产企业的办理人能够由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也能够由专门破产清算事务所进行,所以不必定要律师事务所。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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