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申请的立案审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6 23:28破产恳求是破产恳求人向法院恳求宣告债款人破产的意思标明,是破产恳求权的详细行使。破产恳求的提出是破产程序开端的预备阶段,也是破产程序开端的前提条件。法院对破产恳求进行检查,认为破产恳求契合法定的立案条件而抉择受理,导致破产程序的发起。破产程序的发起引起一系列的法令结果。破产是一种特别的偿债程序,是经过债款人主体资历的消除来施行其债款清偿的。这就意味着这种清偿行为的法令结果是两层的。一方面,它使债款得到部分或悉数清偿;另一方面,当清偿结束后,债款人的经济生命也随之损失;法令上民事主体资历以及反映这种资历的行为才干和权力才干也相应消除。破产程序的发起,导致同破产工业和破产债款有关的、正在进行的其他民事案子的诉讼程序的间断,或民事案子统辖的搬运(以债款人为原告,案子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在外);对债款人工业的其他民事履行程序间断。故破产恳求的立案检查尤显重要。一、破产立案检查适用的法令由于我国的破产法令准则没有一致,然后呈现了同是破产案子,但由于破产主体性质不同而发生法令、方针适用各异的状况。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公布于1986年,1988年开端施行,受年代的限制,具操作性的内容较少,准则性规则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对该法进行了第一次司法解说,为破产恳求的检查和案子的受理供给了很重要的裁判根据。同年,跟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公布,实践中呈现了两套破产还账程序。前者适用于全民一切制(国有)企业破产,后者适用于国有企业以外的具有法人资历的企业。这二个法令在破产程序的发起上,保留了较浓了行政颜色,与商场经济的要求不甚符合,条款也较为简略、粗糙。再往后我国经济体制变革的进一步深化,党的十五大作出了“鼓舞吞并,标准破产,施行再就业工程”的严重抉择计划,在工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一批不契合社会主义商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必定要退出商场,造成了破产案子不断上升的趋势。不少省法院和部分中级法院起草了破产案子受理和审理方面的标准性定见,以辅导本辖区法院受理和审理破产案子。为标准和辅导各地人民法院精确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破产还账程序,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自此,我国的破产法令准则构成了“以法令为辅导,以解说和定见为主导”的状况,详细表现为,破产恳求的立案检查以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为首要法源,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说为根据,以各地的地方法规和地方法院的辅导性定见为弥补,并履行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文件。二、破产恳求的主体从各国破产法的一般规则看,破产恳求的主体具有以债款人和债款人为根底的多元性,仅仅其规划的宽窄不尽一致。如英国破产法规则,官方接管人、公司股东、贸易部可成为破产恳求人;意大利、荷兰破产法规则,检察院可成为破产恳求人。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在破产恳求主体规划的规则上采纳了较保存的立法方法,仅规则债款人和债款人具有破产恳求权,此外别无其他主体可以提出破产恳求。1、债款人有权提出破产恳求债款人行使破产恳求权,归于自愿型破产,是债款人自己提出破产恳求。我国债款人破产恳求权有自己的特征,即不同的破产主体呈现出不同的表现方法。在一般状况下,债款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着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也便是企业法人的行为,企业法人要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承当结果。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则“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运营活动,承当民事责任”。可是,国有企业的破产恳求在我国破产法上有特别规则。国有企业的工业归于国家一切,企业的工业包含厂房、其他建筑物、机器设备、原材料、在制品、制成品、流动资金等,不论是国家直接出资构成的,仍是由企业提留的自有资金置办的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都归于全民一切,由国家代表整体劳动者行使一切权。企业只对国家颁发其运营管理的工业享有运营管理权。企业的破产意味着该企业将正式退出商场,在法令上现已逝世,这对一个企业来说可谓联系严重。企业作为运营管理人,其享有的运营权的规划和详细内容,由国家经过法令规则,企业对其运营管理的工业行使权力(特别是处分权),有必要依法进行,不得危害国家对企业工业的一切权。而企业一旦宣告破产,触及到国家对该企业一切权的停止,因而,企业向人民法院恳求企业破产时,应经代表国家对其监督管理的上级主管部分赞同。从企业的出资联系上讲,企业是出资人经过投入资金树立起来的,企业树立后,出资人成为企业的股东,企业归于股东。在债款人没有恳求该企业破产的状况下,企业是否能自己恳求破产,不能由企业的法宝代表人作出抉择,也不能由公司的董事会做出抉择,而应当由股东会议抉择。国家是企业的出资者,一般认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分代表国家对企业行使股东权力。因而在企业是否破产的问题上,有必要经过企业主管部分的赞同。上级主管部分可以把关,避免债款人企业躲避法令,使用破产手法躲避债款。企业主管部分假如认为该企业还有在的必要或复苏的或许,可以给企业赞助或许采纳其他办法协助清偿债款,使企业不具有破产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八条规则:“债款人经其上级主管部分赞同,可以恳求宣告破产。”作为债款人的国有企业向法院恳求破产,要供给上级主管部分赞同其破产的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规则:“商业银行不能付出到期债款,经中国人民银行赞同,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商业银行作为债款人恳求破产,须提交中国人民银行赞同其破产的书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则:“保险公司不能付出到期债款,经金融监督部分赞同,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公司作为债款人恳求破产,须提交金融监督管理部分赞同其破产的书面文件。关于非国有企业的破产,债款人的破产恳求应经过开办人或股东会抉择经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对公司的破产均有规则。非国有企业债款人向法院恳求破产,须供给开办人或股东会议讨论经过的记载。2、债款人有权提出破产恳求破产法上的债款人有多种,可依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例如,从债款的性质看,可以分为有工业担保的债款人和无工业担保的债款人;从债款是否附期限或条件看,可以分为一般债款人和附期限、附条件的债款人;从人数的多少上看,可以分为单一之债的债款人和大都之债的债款人等等。这种种不同的债款人,概括地看,都应享有破产恳求权。可是,假如详细地看,他们是否享有破产恳求权,需作区别对待。我国企业破产法未就此作进一步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若干问题的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均没有作出相应的解说。结合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则,并旁鉴国外破产法的有关内容,笔者认为对债款人是否享有破产恳求权,应当设定以下几条标准:(1)债款人的破产债款有必要归于无工业担保的一般债款和抛弃优先受偿权的有工业担保的债款。未抛弃优先受偿权的有工业担保的债款人,不该享有破产恳求权,由于其债款的完成是独立于破产程序之外的,破产程序是否发起,与其债款的完成没有多大联系。(2)与破产债款相对应的破产债款已到履行期,债款人对此无清偿才干。(3)债款人不契合可予免破的法定景象。(4)提出破产恳求的债款额有必要到达必定的标准。这种标准在国外一般有所规则,它们一般称之为“破产水平”。我国的“破产水平”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的规划(一般以注册资金为根据)、各地的详细状况加以别离规则。3、清算组是否享有破产恳求权清算组有二种:一是公司清算程序中的清算组,二是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清算组。后一破产清算组是破产宣告作出后构成,因而无所谓恳求债款人破产的问题。前一清算组则不然,在其进行的一般民事清算程序中,假如发现被清算企业法人资不抵债,到达了破产边界,其具有向法院提出破产恳求的权力和责任。1992年5月15日由国家体改委公布的《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定见》和《有限责任公司标准定见》添加规则了清算组具有提出破产恳求的职权。在此根底上,1994年7月1日起收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6条明文规则:“因公司闭幕而清算,清算组在整理公司工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工业清单后,发现公司工业缺乏清偿债款的,应当当即向人民法院恳求宣告破产”。由此看来,清算组在必定条件下具有破产恳求权。我国破产法对清算组是否享有恳求权没有明文规则。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则,在企业破产时具有法令效力。清算组的法令地位等同于债款人恳求破产,清算组应享有破产恳求权。4、国有企业产权主管部分应否享有破产恳求权依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则,国有企业产权主管部分是不享有破产恳求权的。国外破产法也没有呈现过相似规则。我国现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的难题是债款人和债款人均不肯恳求破产,为了化解这一难题,不少地方提出国有企业产权主管部分可代表债款人行使破产恳求权。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法令》第9条规则:“国有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款,债款人和债款人均不提出破产恳求的,国有企业产权主管部分可对其提出破产恳求。”这一规则反映了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某种要求。笔者认为,其间的合理性是值得进一步商讨的。在公司法施行后,国有企业有两大类:一是持续依《全民一切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一切制工业企业转化运营机制法令》树立的国有企业;二是依公司法树立的国有企业。关于前者而言,国家将持续对它们履行悉数法人工业权准则,在深化变革,树立现代企业准则的要求下,国家工业与企业工业的边界将进一步清楚,“政企分隔”的变革方针将会因而得到更完全地完成。而假如企业的产权主管部分享有破产恳求权,某种程度上会削弱企业的运营自主权,强化了其对企业出产运营活动的束缚,不利于政企的完全分隔。这样做的结果是,破产法不只无法促进企业运营机制的改动,反而起到了阻止效果。关于后者即依公司法树立的国有企业而言,企业法人的形状,要么是有限责任公司,要么是股份有限公司。不管归于何种公司,国有企业的产权管理部分对公司都不享有运营权和一切权,它仅以公司出资者的身份享有出资收益权,破产恳求权不或许隐含于出资收益权中,不然一切的公司股东都会获得相同的权力,这同公司的法令性质发生了违背。因而,企业法人的主管部分或开办单位以主管部分或开办单位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恳求宣告其部属企业破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假如企业主管部分与部属企业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款债款联系,主管部分或开办单位以债款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恳求宣告其部属企业破产的,法院应予受理。5、检察机关是否应赋予其破产恳求权对实践中债款人和债款人均不肯提出破产恳求的景象,《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法令》第9条的规则,应能在经济转型时期起到必定的效果。但若将此重要使命完全委诸当事人,则很难完成意图。债款人和债款人均不肯提出破产恳求时,应立足于当事人恳求主义,辅之以恰当的国家公权主义。这使命不宜由企业的主管部分和开办单位承当,应由人民检察院承当。纵观国外立法,大都国家对检察机关提起破产诉讼持必定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十四条规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施行法令监督。”但这条规则并不标明人民检察院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不只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并且仍是国家的法令监督机关。破产法应予履行而不履行,破产程序应予发起而不发起,检察机关应行使法令监督权,自动提起破产诉讼。,破产案子归于特别的经济纠纷案子,往往具有人数很多、触及面广、影响面宽的特色,有些企业的破产乃至直接联系到国家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除此之外,有些破产案子中还或许存在某些人的刑事、行政责任。鉴于破产案子的以上特色,关于必定规划的破产案子,赋予检察机关以破产恳求权是很有必要的,必定程度上可以处理无人乐意、无人勇于提出破产恳求,企业债款不能归入法令程序加以化解的窘境。检察机关提起破产诉讼,应当遵从的必定的准则,或应有必定的规划。笔者认为,这种规划应结合我国现在的实际状况,不宜过于广泛,包罗万象,也不宜过于狭隘,形同虚设。检察机关可以在以下状况提起破产诉讼:(1)债款人施行违法行为的,不管是否对违法行为人正在追查刑事责任,检察院均可提起破产诉讼;(2)人数很多、影响面广、债款额高的案子,在无人提出恳求时,检察机关可以提出破产恳求,也可以在当事人的恳求下提出;(3)触及到国家经济稳定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必定影响的案子,检察机关可以直接提出破产恳求;(4)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提出破产恳求的其他景象。三、破产恳求的方式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则,并对比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破产恳求的方式要件有以下几点:1、破产恳求有必要由恳求权人提出可以提出破产恳求的主体,只能根据法令上的明文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7条、第8条的规则,唯有债款人和债款人才干提出破产恳求。破产恳求主体如前所述,但规划有待拓展。破产恳求的立案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