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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承租公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7 23:39

1999年朱先生和赵女士成婚。次年朱先生从单位承租了一套两居室的公房。2002年赵女士产下一子。2004年赵女士因卵巢癌做了卵巢去除手术。手术后赵女士把悉数精力倾泻在儿子的抚育上,因种种原因与老公的爱情不断恶化。现在两边面对离婚,两边均想获得该房子的承租权和儿子的抚育权。
争议焦点:该套房子应有谁承租?
离婚律师回答:
该套房子的承租权是朱先生婚后获得的,故朱先生和赵女士均有权承租该套公房。考虑到赵女士已丧失了生育能力,因而,赵女士应获得儿子的抚育权。在这种情况下,本着看管抚育子女的一方的准则,应有赵女士获得公房的承租权。
郑州离婚律师特别提示:
两边均有权承租的公房,在确认有哪一方承租时,其准则与本篇第一章第一节所述的房产切割的准则共同。即(一)照料抚育子女的一方;(二)男女两边在同等条件下,照料女方;(三)照料残疾或日子困难的一方;(四)照料无过错一方。获得承租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恰当的经济补偿。当然,关于面积较大可以离隔分室寓居运用的公房,假如两边条件适当,且均无其他房可住的,也可判由两边别离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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