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转移登记可不必经公证的依据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7 15:41在家庭遗产中,关于房产的承继一直是一件重要的事。有的人在逝世之前将房产赠与给别人,那么,房产赠与搬运挂号可不必经公证的根据有哪些?针对这个问题,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1、2015年月1日起实施的《不动产挂号暂行法令》第三条清晰规则,搬运挂号适用本法令;该法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则,请求不动产挂号的,应当由当事人两边共同到不动产挂号组织工作场所请求,请求资料中并未清晰要求提交赠与公证书。
2、由国土资源部牵头起草的《〈不动产挂号暂行法令〉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挂号请求资料的要求】中只对承继和承受遗赠清晰了“因承继或许受遗赠请求不动产挂号的,请求人自愿公证的享有不动产权力的证明,能够作为挂号原因证明资料”,只字未提赠与,且承继和受遗赠的公证是自愿公证,非强制的有必要的公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8期 P40-42,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宅和城乡建设局不实施房子挂号法定责任案。【裁判摘要】:国家对不动产实施一致挂号准则。一致挂号的规模、挂号组织和挂号方法,由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挂号处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告诉》不属于法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领域,且与《物权法》、《承继法》、《房子挂号方法》等有关法令法规相冲突,不能成为房子挂号主管部门不实施房子挂号法定责任的根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例指导工作的规则》2010年11月26日法发[2010]51号。第七条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事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相似事例时应当参照。”
5、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5年第50号《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布告》规则:自2015年7月1日起,个人以离婚产业切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法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契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产品生意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则的,在处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供给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承受赠与公证书”,或两边“赠与合同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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