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中的鉴定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15:06
《司法解释》清晰固定,关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难以确认的,应当托付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产品质量查验组织进行判定;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许确认的药品查验组织判定,出产、出售的假药含有超规范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或许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或许贻误诊治的,或许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许功能主治超出规则规模或许形成贻误诊治的,或许缺少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应认定为《刑法》第141条规则的“足以严峻危害人体健康”;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组织判定,食物中含有或许导致严峻食物中毒事端或许其他严峻食源性疾病的超规范的有害细菌或许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刑法》第143条规则的“足以形成严峻食物中毒事端或许其他严峻食源性疾患”。
此外,依据《刑法修正案(四)》第一条的规则,《刑法》第145条规则的出产、出售不符合规范的医用器件罪的构成要件已由“对人体健康形成严峻危害”修改为“足以严峻危害人体健康”,关于是否“足以严峻危害人体健康”,也应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许确认的药品查验组织判定。换言之,关于处理出产、出售假药,出产、’出售不符合卫生规范的食物和出产、出售不符合规范的医用器件犯罪案子,判定是必经程序;而关于其他出产、出售伪劣商品案子,只要在是否归于伪劣商品难以确认时,才由必要进行判定。假如一般顾客依其直观感觉就可以判定所涉商品系伪劣商品,或许控辩两边对所涉商品系伪劣商品没有贰言,判定就不是必要程序。
此外,依据《刑法修正案(四)》第一条的规则,《刑法》第145条规则的出产、出售不符合规范的医用器件罪的构成要件已由“对人体健康形成严峻危害”修改为“足以严峻危害人体健康”,关于是否“足以严峻危害人体健康”,也应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许确认的药品查验组织判定。换言之,关于处理出产、出售假药,出产、’出售不符合卫生规范的食物和出产、出售不符合规范的医用器件犯罪案子,判定是必经程序;而关于其他出产、出售伪劣商品案子,只要在是否归于伪劣商品难以确认时,才由必要进行判定。假如一般顾客依其直观感觉就可以判定所涉商品系伪劣商品,或许控辩两边对所涉商品系伪劣商品没有贰言,判定就不是必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