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2 10:37
发布部分: 中国证券监督处理委员会发布文号: 证监国合字[2007]10号各境外上市公司: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对境外上市公司的处理,完善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股权处理,保证股份的有序转让,现就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会集挂号存管有关事宜告诉如下:一、本告诉适用于尚未在境内揭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会集挂号存管事务。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揭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其非境外上市股份的挂号存管事务依照人民币普通股挂号存管的规矩履行。二、境外上市公司的非境外上市股份应由中国证券挂号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会集挂号存管。中登公司依据其事务规矩,处理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会集挂号存管事宜。三、初次揭露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外资股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其非境外上市股份会集挂号存管在中登公司,并将非境外上市股份会集挂号存管结果与本次发行上市状况同时书面报告我会。四、本告诉发布前已到境外上市的公司,应在2007年6月30日前办结其非境外上市股份的会集挂号存管手续。五、本告诉所称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本告诉所称非境外上市股份,是指境外上市公司的内资股、非上市外资股等未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六、本告诉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中国证券监督处理委员会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挂号存管事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会集挂号存管事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证券监督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挂号结算处理办法》、《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会集挂号存管有关事宜的告诉》以及中国证券挂号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挂号规矩》等的规矩,拟定本细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尚未在境内揭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境外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非境外上市股份的会集挂号存管事务,本细则没有规矩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事务规矩。    第三条   本公司依法受上市公司托付处理非境外上市股份的会集挂号及相关服务事务,上市公司应当与本公司签定证券挂号及服务协议,清晰两边的权利义务联系。    第四条   非境外上市股份应当存管在本公司,由本公司实施无纸化处理,投资者持有的股份以本公司证券挂号簿记体系记载的数据为准。投资者持有什物股票的,应当托付上市公司将什物股票交存本公司。投资者所持什物股票交存本公司后,不得提取。    第五条   本公司依据相关事务请求人的申报处理非境外上市股份会集挂号存管相关事宜;本公司对事务请求人供给的请求材料进行方式审阅,事务请求人应当保证其供给的请求材料实在、精确和完好。   第二章 初始挂号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矩及时向本公司请求处理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初始挂号手续。    第七条   上市公司向本公司请求处理非境外上市股份初始挂号时,应当供给以下请求材料:  (一)股份挂号请求;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同意文件;  (三)股份持有明细清单(加盖上市公司公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章)及电子数据,内容包含持有人名字或全称、沪深A股账户号码、有用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人类别、通讯地址、持有股份数量,质押、司法冻住、约束转让等状况;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