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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房小心交纳“意向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8 02:26

    国家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中从没有“意向金”这一提法,但在二手房买卖中,房地产中介商却频频运用“意向金”这一说法。中介商的口头解说和签约内容往往截然不同,让许多顾客吃了“哑巴亏”。
   昨日从法院得悉,就因为看房时草率地交了“意向金”,徐小姐白白丢失了3万元钱。
   徐小姐在申述中称,本年3月,她看中了一处价值148万元的二手房。房产中介商对她说:该地段房源紧俏,为避免别人抢先,你最好签定买房意向书并先交3万元“意向金”。当徐小姐问询假如不买这套房退不退“意向金”时分,该中介商的业务员信誓旦旦地表明,如两边谈不拢,“意向金”可全额交还。
   徐小姐遂与该中介签定了《托付购买意向书》并付出了这笔“意向金”。次日,当她与家人一同实地看过房型后,以为房子的朝向欠好,就向房产中介商要求吊销购房托付返还“意向金”时,遭到回绝。无法之下,她只好延聘律师申述到法院。
   被告某房产中介商则辩称,收取“意向金”是房产生意的一种买卖习气,“谈不成”是指购房人的条件不被卖家所承受,此种状况当然要交还“意向金”。在自己与徐签定的托付购房意向书中,明明白白写着“出售方赞同按徐小姐购买总价即付出方法出售,则原意向金转为定金”,而本案中的卖家孙某对徐小姐的购房条件予以承认,故“意向金”转为“定金”入情入理。
   法院审理后以为,两边所签署的《托付购买意向书》属两边实在志愿的表明,尽管卖房人孙某未作当场签名,但房产中介商在当日已将别的两份交他作了签字承认,阐明孙某已承受了徐小姐对价格、付款方法、违约责任等的承认。孙某承受了徐小姐提出的条件,并收取由房产中介商转交的“意向金”,这笔钱的性质即转化为了定金。房产中介商收取“意向金”的行为,系代卖家孙某收取定金,且已将该款转交给了卖家孙某。那么,本案中的原告徐小姐要求回来“意向金”的诉讼,法院判定不予支撑。
   业内人士提示:买房人在做决议前一定要深思熟虑,或许请专业人士来把关。在国家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中,没有“意向金”的提法,要么是定金,要么是保证金,而“意向金”在怎样状况下可转化定金,转化为保证金,实践仅仅房产中介商的一番解说罢了,买家应警觉房产中介商的文字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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