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内容另一方不可以改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4 06:30
格局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局条款是由一方于缔结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两边基础上构成的。拟定格局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供给某种产品或服务的单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固定供给某种服务或产品的单位拟定,而由这些单位运用的,例如运送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因为格局条款是一方事前拟定的,因而,无论是何方先提出缔结合同的主张,供给格局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位置。当事人在缔结合一起不用洽谈的格局条款具有不变性、附合性。在缔结合同过程中,供给格局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局条款的内容进行洽谈,格局条款的内容是不能改动的,相对方只能或是赞同格局条款的内容与对方缔结合同,或是回绝承受格局条款的内容而不与供给方缔结合同,而不行能与对方洽谈修正格局条款的内容。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格局条款又称为规范条款、附合条款。缔结合一起当事人是否能够洽谈,这是格局条款与其他条款的一个根本性差异。在实务中当事人使用事前拟定好的合同条款缔结合同的景象较多,但事前拟定的合同条款未必均为格局条款。例如,使用演示合同缔结合同就比较常见。《合同法》第12条第2款就规则:“当事人能够参照各类合同的演示文本缔结合同。”合同的演示文本即演示合同便是事前拟定的。但演示合同关于订约当事人并无拘束力,当事人订约时仅是参照,能够就相关的条款进行洽谈,而格局条款是不存在洽谈地步的。正因为以格局条款缔结合一起,相对方只能对格局条款表明完全赞同或回绝,相对人在订约中实质上处于附从位置,而不是与格局条款供给方处于相等洽谈的位置,因而,为保证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格局条款供给方使用自己的优势位置危害相对人的利益,法令需要对格局条款予以特别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