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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继承遗产是不是要承担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4 21:50
【案情】
被告黄大是黄某与李某所生的长子,被告黄二是长女,被告黄三是次女。李某与黄某原系夫妻,2006年2月21日处理离婚手续。2012年11月25日,黄某写下欠条1张给原告瘳某,内容为“兹借到廖某人民币壹拾玖万肆仟元正”。 2013年7月25日,黄某因病逝世。
原告廖某以为,黄某向其告贷从1997年开端,今后每两年黄某向原告出具新《借单》。黄某告贷是在与李某夫妻联系存续期间,故李某对此债款应当归还。黄某虽逝世,但其生前有房子等产业,其承继人亦应在遗产范围内承当赔偿义务。由此恳求法院判定由被告李某归还告贷人民币194 000元,并付出拖延实行利息自实行义务结束为此(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动告贷利率核算),并由被告黄大、黄二、黄三在承继的遗产范围内承当清偿职责。
另查明,黄某生前在县城有房子1栋,产权人为黄某;共有权人为长子黄大,共有权人所占比例80%,填发日期为2012年8月15日,附记为:2012年8月受赠房产。
【审理】
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以为,原告廖某与黄某之间的债权债款联系有借(欠)条在卷为凭,黄某尚欠原告194 000元人民币,权力义务联系清晰,原告恳求由黄某承继人黄大、黄二、黄三在承继黄某遗产范围内承当清偿职责,事实清楚,依据充沛,法院予以支撑。因两边对欠款利息没有约好,被告方亦不认可,依据相关法令,对其建议拖延实行义务应付出利息的恳求应从其建议权力之日(即从向法院申述之日2013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告贷利率核算至还清之日止。原告恳求被告李某作为还款义务人,因无依据证明该笔欠款是在李某与黄某夫妻存续期间发作的债款,因而,法院对此恳求不予支撑。
综上所述,法院作出判定:一、由被告黄大、黄二、黄三在承继黄某遗产的范围内偿清黄某所欠原告告贷194 000元给原告廖某,并从2013年12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告贷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廖某;二、驳回原告廖某其他诉讼恳求。
【分析】
1、关于被告黄大、黄二、黄三对父亲生前债款是否应承当清偿职责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则:“承继遗产应当清偿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交纳税款和清偿债款以他的遗产实践价值为限。超越遗产实践价值部分,承继人自愿归还的不在此限。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对被承继人的债款能够不负归还职责。”本案原告廖某与黄某之间的债权债款联系清晰,被告黄大、黄二、黄三不抛弃对父亲黄某遗产的承继,故应由三被告在承继黄某的遗产范围内承当清偿职责。
2、关于原告瘳某恳求付出拖延实行义务利息是否应予支撑的问题
本案原告恳求付出拖延实行义务利息自实行义务结束停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动告贷利率核算),因两边对欠款利息没有约好,被告方亦不认可,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则:“公民之间的无息告贷,有约好归还期限而告贷人不如期归还,或许未约好归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告贷人仍不归还的,出借人要求告贷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允许。”一起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则:“告贷两边因利率发作争议,假如约好不明,又不能证明的,能够对比银行同类告贷利率计息。”故对原告此利息建议应从其向法院申述建议权力之日(即2013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告贷利率核算至还清之日止。
3、关于被告李某是否应为还款义务人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则:“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应当一起归还。一起产业缺乏清偿的,或产业归各自一切的,由两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本案原告恳求被告李某作为还款义务人,却没有供给依据证明该笔欠款是在李某与黄某夫妻存续期间发作的债款,因而,对原告要求“由被告李某归还告贷人民币194 000元,并付出拖延实行义务利息自实行义务结束停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动告贷利率核算)的诉讼恳求,法院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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