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10:28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意图,诱骗、劫持、收购、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只需违法嫌疑人以出卖为意图,施行了诱骗、劫持、收购、承受、中转、贩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假如一起施行了以上行为的两个、三个或多个行为,也只构成一个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品格庄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态举动不受不合法干涉为内容的品格权;品格庄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庄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品格利益为内容的品格权。被害妇女、儿童被诱骗后,处于行为人操控之下,处于被诈骗、任其支配的地步,失掉决议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妇女、儿童当作产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庄严。至于本罪所引起的被害人家庭妻离子散,有时乃至家破人亡是本罪的损害结果,而非客体要件,本罪侵略的目标为妇女、儿童。“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人。依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则,这儿的“妇女”既包含具有我国国籍的妇女,也包含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建立。“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不合法诱骗、劫持、收购、贩卖、接送或许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诱骗,是指以诈骗、威逼等非暴力手法将妇女儿童拐走;
所谓劫持,是指使用暴力、钳制或许麻醉办法劫持、操控妇女、儿童,将妇女、儿童在无法抵挡的情况下将其劫持掳走。
收购是指以出卖为意图,买进妇女、儿童的行为,便是预备低价买进再高价卖出。
接送和中转是指以出卖为意图,为拐卖妇女、儿童担任迎来送往、中转招待、组织食宿的行为。
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卖给别人的行为。接送和中转,尽管违法人没有直接去拐卖、劫持和出卖妇女儿童,但他们往往是拐卖妇女儿童违法集团或一般共同违法的成员,在共同违法分工担任接送中转。贩卖则是违法分子在共同违法中担任寻觅买主,出卖妇女儿童。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直接成心。并且行为人片面上具有出卖的意图。依据本条的规则,只需行为人以出卖为意图施行了诱骗、劫持、收购、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至于是否卖出,即违法意图是否完成不影响本罪的建立。可是,假如行为人施行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意图,例如,是为了奸污、收养、役使、逼迫卖淫等意图,则或许构成其他违法,不构本钱罪。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构成婚姻、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购后,因为被害人抵挡或许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购的妇女、儿童卖给别人,应以本罪处分。
只需违法嫌疑人以出卖为意图,施行了诱骗、劫持、收购、承受、中转、贩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假如一起施行了以上行为的两个、三个或多个行为,也只构成一个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品格庄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态举动不受不合法干涉为内容的品格权;品格庄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庄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品格利益为内容的品格权。被害妇女、儿童被诱骗后,处于行为人操控之下,处于被诈骗、任其支配的地步,失掉决议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妇女、儿童当作产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庄严。至于本罪所引起的被害人家庭妻离子散,有时乃至家破人亡是本罪的损害结果,而非客体要件,本罪侵略的目标为妇女、儿童。“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人。依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则,这儿的“妇女”既包含具有我国国籍的妇女,也包含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建立。“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不合法诱骗、劫持、收购、贩卖、接送或许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诱骗,是指以诈骗、威逼等非暴力手法将妇女儿童拐走;
所谓劫持,是指使用暴力、钳制或许麻醉办法劫持、操控妇女、儿童,将妇女、儿童在无法抵挡的情况下将其劫持掳走。
收购是指以出卖为意图,买进妇女、儿童的行为,便是预备低价买进再高价卖出。
接送和中转是指以出卖为意图,为拐卖妇女、儿童担任迎来送往、中转招待、组织食宿的行为。
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卖给别人的行为。接送和中转,尽管违法人没有直接去拐卖、劫持和出卖妇女儿童,但他们往往是拐卖妇女儿童违法集团或一般共同违法的成员,在共同违法分工担任接送中转。贩卖则是违法分子在共同违法中担任寻觅买主,出卖妇女儿童。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直接成心。并且行为人片面上具有出卖的意图。依据本条的规则,只需行为人以出卖为意图施行了诱骗、劫持、收购、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至于是否卖出,即违法意图是否完成不影响本罪的建立。可是,假如行为人施行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意图,例如,是为了奸污、收养、役使、逼迫卖淫等意图,则或许构成其他违法,不构本钱罪。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构成婚姻、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购后,因为被害人抵挡或许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购的妇女、儿童卖给别人,应以本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