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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期限和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17:54
(1)决议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选用刑事拘留时,要报有关部门批阅。西藏、云南及其他边远地区来不及陈述的,能够边履行边陈述,一起要寻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外国人主管部门的定见;
(2)对外国留学生选用刑事拘留时,在寻求当地外事办公室和高教厅、局的定见后,报公安部或国家安全部批阅。
公安机关履行拘留时,有必要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回绝签名(盖章)或许按指印的,履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假如抵抗拘留,履行人员有权运用强制办法,包含运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办或许无法告诉的景象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拘押的场所,在24小时以内,告诉被拘留人的家族或许他的所在单位。所谓有碍侦办的景象是指: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许逃跑、藏匿、消灭或许伪造依据;有或许相互串供、缔结攻守同盟;或许其他同案犯有待查验的。所谓无法告诉的景象是指:被拘留人不讲实在名字、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无家族或许工作单位的。影响告诉的原因消失后,办案人员应当当即告诉被拘留人的家族或许他的所在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告诉的,应当在拘留告诉书中注明原因。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关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讯问的意图是查清现实,避免错拘。一起也能够及时搜集依据,查明其他同案犯,不贻误战机。在发现不该当拘留时,有必要当即开释,发给开释证明。所谓不该当拘留,主要是指以下景象:犯罪过为没有发生或许被拘留的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虽然有犯罪过为,但依法不该追查刑事责任的;虽有犯罪过为,但不是被拘留人所为的;犯罪过为虽然是被拘留人所为,但该人并不具有法定的适用拘留的景象,不需求拘留的。遇有上述情况的,应当当即将被拘留人予以开释,并发给开释证明。
对需求拘捕而依据还不满足的,能够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即通过讯问,以为被.拘留人犯有罪过,依法需求拘捕,但在拘留期限内没能搜集到满足的依据证明其犯罪现实的,假如出于办案的需求,应采纳必定的强制措施以约束其人身自由的,能够对其依法改用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求拘捕的,应当处理拘捕手续。
公安机关在异地履行拘,留的时分,应当告诉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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