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17:48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收费办理,促进教育事业开展,确保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则,结合我省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办学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恪守本规则。
第三条 责任教育经费的投入以财务拨款为主,投入经费的添加应高于财务经常性收入的添加并确保在校学生均匀教育费用逐年有所添加。
政府鼓舞大众捐资、社会集资办学,多渠道添加教育出资。
第四条 承受九年制责任教育者不缴交膏火;大、中专师范院校的学生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专业的学生可减免学杂费。
除前款以外的各类教育,受教育者应缴费入学。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有关规则可酌情减免学杂费。
第五条 基础教育(包含社会力气办的中、小学)按学期,高等教育按学年,托儿所和幼儿园按月度收取费用,不得私行提早。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是教育收费主管机关,各级教育、财务等事务主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责任协同物价主管部门进行办理监督。
第七条 教育收费实施许可证办理制度。公办校园应申领《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社会力气办学单位应申领《广东省社会力气办学收费许可证》(以下总称《教育收费许可证》)。没有申领《教育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费。
《教育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一致印制,分级核发。
《教育收费许可证》可收回工本费。
第二章 基础教育收费
第八条 基础教育包含九年制责任教育(含特殊教育),普通高中、职业中学及中等师范教育。收费分“应收费”和“代收代管费”两大项。
第九条 “应收费”包含膏火、杂费、民办教师统筹费和借读生借读费4项。
未聘有民办教师的校园不得收取民办教师统筹费。
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借读的学生不缴交借读生借读费。
第十条 “代收代管费”包含讲义资料费、练习本费、住宿生办理费、自行车保管费、厨工费、班会费、体检费、手册证书费(学生手册、学生证和毕业证书)及专业教育设备维修费9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