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保险代理合同关系能否视为事实劳动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13:26
[案情]
2002年9月20日,张某与某稳妥公司签定一份《人身稳妥个人署理合同》。合同约好,稳妥公司授权张某署理出售人身稳妥产品,稳妥公司向张某付出补贴及据实结算署理手续费,一起为张某供给意外损伤险、意外损伤门诊医疗险等,除此之外,张某不再享用稳妥公司其他任何福利待遇。合同每年或每两年一签,合同期限接连至2005年12月31日止。
2006年1月1日,张某与该稳妥公司又签定了一份《劳作合同书》,合同期限至2006年12月31日止。稳妥公司以钱银方法按月付出张某劳作酬劳,两边按国家规则交纳各项社会稳妥费用等,经济补偿金按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履行。合同签定后,张某担任了该稳妥公司某部副经理并主持工作。
2006年末,稳妥公司以张某违背单位规章准则为由单独免除合同,张某脱离稳妥公司后要求从2002年起按5年核算经济补偿金,稳妥公司则建议从2006年起按1年核算经济补偿金,两边为此发作争议。张某为此请求裁定,劳作部分判决稳妥公司给付5年(按5个月核算)的经济补偿金。稳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不合]
对本案怎么处理有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两边之间自2002年起签定的署理合同是名为署理合同联系实为现实劳作联系,故经济补偿金应按5年核算。
第二种定见以为,稳妥署理合同联系不能简略视为现实劳作联系,对张某应按1年给予经济补偿金。
[分析]
笔者以为,本案稳妥署理人与稳妥公司之间的法令联系为署理合同联系而非现实劳作联系。
根据我国劳作法规则,劳作合同是指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职责的协议。现实劳作联系,是指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尽管未签定劳作合同,但在完结劳作过程中根据劳作法令规范而构成的现实上的劳作权力和职责联系。稳妥署理准则是民事署理准则的一种,是指稳妥署理人根据稳妥委托合同或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以稳妥人的名义,署理稳妥职责,并向稳妥人收取酬劳的民事法令行为,署理行为所发作的法令结果直接由稳妥人承当。稳妥署理合同是稳妥署理人和稳妥人之间为清晰两边权力和职责联系而签定的合同。
劳作联系与稳妥署理联系在法令特征上存在以下差异:
一、从主体上看,劳作法令联系中的劳作者首要是以员工身份从事劳作,除特别部分和特别岗位外,一般不作资质约束,劳作者归于单位编制内员工。稳妥署理人是以署理人的身份从事事务活动,应当具有法令规则的条件,通过查核和政府主管部分的同意,方能获得署理资历,不归于稳妥公司员工编制之列。
二、从根据的法令上看,劳作合同是根据劳作法和其他有关劳作法规而签定的,权力职责集中于劳作的付出(获取)和薪酬、福利待遇的获得(开销);在违约职责方面,规则的是获得(免除)劳作的权力或补偿相关对应的丢失;在合同争议处理上,清晰规则需到本企业主管部分或当地劳作裁定组织请求裁定,不服裁定可到法院申述。稳妥署理合同是根据稳妥法和《稳妥署理人办理暂行规则》签定的,在违约职责方面,规则的也仅仅一方给予另一方形成经济丢失时,应为对方承当经济丢失职责;发作争议时,两边应洽谈处理,若洽谈不成时,可直接到当地法院提申述讼。
三、从获得酬劳的方法上看,在劳作合同中,劳作者只需要按规则参与用人单位的劳作,完结了规则的工作量,而不管单位的运营效果怎么,劳作者都应享用规则的劳作酬劳和福利待遇。稳妥署理人的劳作酬劳是按所收取保费的必定份额提取手续费(佣钱),收入的凹凸彻底取决于自己完结的保费数额,即便署理人的事务下滑,稳妥公司也无权下降署理手续费的付出规范。
2002年9月20日,张某与某稳妥公司签定一份《人身稳妥个人署理合同》。合同约好,稳妥公司授权张某署理出售人身稳妥产品,稳妥公司向张某付出补贴及据实结算署理手续费,一起为张某供给意外损伤险、意外损伤门诊医疗险等,除此之外,张某不再享用稳妥公司其他任何福利待遇。合同每年或每两年一签,合同期限接连至2005年12月31日止。
2006年1月1日,张某与该稳妥公司又签定了一份《劳作合同书》,合同期限至2006年12月31日止。稳妥公司以钱银方法按月付出张某劳作酬劳,两边按国家规则交纳各项社会稳妥费用等,经济补偿金按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履行。合同签定后,张某担任了该稳妥公司某部副经理并主持工作。
2006年末,稳妥公司以张某违背单位规章准则为由单独免除合同,张某脱离稳妥公司后要求从2002年起按5年核算经济补偿金,稳妥公司则建议从2006年起按1年核算经济补偿金,两边为此发作争议。张某为此请求裁定,劳作部分判决稳妥公司给付5年(按5个月核算)的经济补偿金。稳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不合]
对本案怎么处理有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两边之间自2002年起签定的署理合同是名为署理合同联系实为现实劳作联系,故经济补偿金应按5年核算。
第二种定见以为,稳妥署理合同联系不能简略视为现实劳作联系,对张某应按1年给予经济补偿金。
[分析]
笔者以为,本案稳妥署理人与稳妥公司之间的法令联系为署理合同联系而非现实劳作联系。
根据我国劳作法规则,劳作合同是指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职责的协议。现实劳作联系,是指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尽管未签定劳作合同,但在完结劳作过程中根据劳作法令规范而构成的现实上的劳作权力和职责联系。稳妥署理准则是民事署理准则的一种,是指稳妥署理人根据稳妥委托合同或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以稳妥人的名义,署理稳妥职责,并向稳妥人收取酬劳的民事法令行为,署理行为所发作的法令结果直接由稳妥人承当。稳妥署理合同是稳妥署理人和稳妥人之间为清晰两边权力和职责联系而签定的合同。
劳作联系与稳妥署理联系在法令特征上存在以下差异:
一、从主体上看,劳作法令联系中的劳作者首要是以员工身份从事劳作,除特别部分和特别岗位外,一般不作资质约束,劳作者归于单位编制内员工。稳妥署理人是以署理人的身份从事事务活动,应当具有法令规则的条件,通过查核和政府主管部分的同意,方能获得署理资历,不归于稳妥公司员工编制之列。
二、从根据的法令上看,劳作合同是根据劳作法和其他有关劳作法规而签定的,权力职责集中于劳作的付出(获取)和薪酬、福利待遇的获得(开销);在违约职责方面,规则的是获得(免除)劳作的权力或补偿相关对应的丢失;在合同争议处理上,清晰规则需到本企业主管部分或当地劳作裁定组织请求裁定,不服裁定可到法院申述。稳妥署理合同是根据稳妥法和《稳妥署理人办理暂行规则》签定的,在违约职责方面,规则的也仅仅一方给予另一方形成经济丢失时,应为对方承当经济丢失职责;发作争议时,两边应洽谈处理,若洽谈不成时,可直接到当地法院提申述讼。
三、从获得酬劳的方法上看,在劳作合同中,劳作者只需要按规则参与用人单位的劳作,完结了规则的工作量,而不管单位的运营效果怎么,劳作者都应享用规则的劳作酬劳和福利待遇。稳妥署理人的劳作酬劳是按所收取保费的必定份额提取手续费(佣钱),收入的凹凸彻底取决于自己完结的保费数额,即便署理人的事务下滑,稳妥公司也无权下降署理手续费的付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