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轻质多孔材料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7 00:46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一中民初字第1830号
原告张连勤,女,1948年8月17日出世,满族,北京市长锋机械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安翔里20号楼9门702号。
托付代理人徐焱,男,1967年12月22日出世,汉族,清华大学土建工程承揽总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6号富润家乡1楼1门2107室。
托付代理人韩建宇,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泰冠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六道口村。
法定代表人鲁金宝,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刘冀湘,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张智宇,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连勤诉被告天津市泰冠建材工贸有限公司(简称泰冠公司)侵略实用新型专利权胶葛一案,本院于2006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16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连勤及其托付代理人徐焱、韩建宇、被告泰冠公司的托付代理人张智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张连勤诉称:原告于2002年12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简称专利局)提出名称为“具有多种截面形状用于混凝土中的轻质多孔资料填充体”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恳求,专利局于2004年2月25日颁发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02293406.5。被告泰冠公司未经原告答应,以出产经营为意图,出产、出售本专利产品,并由案外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用于北京地铁5号线-太平庄车辆段工程中。此外,泰冠公司在其发出的宣传资料中很多运用伪造的施工工程成绩。泰冠公司的行为侵略了原告的专利权,恳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泰冠公司中止出产、出售本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并补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被告泰冠公司辩称:我公司出产、出售的多孔轻质资料(简称被控侵权产品)系职业通用产品,与本专利比较在技能特征方面存在很大差异,未落入本专利的维护规模。此外,我公司运用宣传资料的行为,并不归于侵略原告专利权的行为,不该作为本案的审理规模。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名称为“具有多种截面形状用于混凝土中的轻质多孔资料填充体”实用新型专利(即本专利)的恳求日为2002年12月24日,授权布告日为2004年2月25日,专利号为ZL02293406.5,专利权人为原告张连勤。本专利授权布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具有多种截面形状用于混凝土中的轻质多孔资料填充体,其特征在于该填充体由多孔资料(1)、隔离层(2)、加强层(3)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