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行政机关能依据不同的法律对同一违法行为多次处罚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02:15
在实践中,咱们很多人都不太知道对同一违法行为屡次处分的处分方法是怎么样的?行政机关能依据不同的法令对同一违法行为屡次处分吗?关于这个问题,那么接下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材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行政机关能依据不同的法令对同一违法行为屡次处分吗。
一、行政机关能依据不同的法令对同一违法行为屡次处分吗
案情简介:二00五年八月十二日,弋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县规模内的眼镜店中应强制检定的计量用具进行检查,发现精益眼镜店和博士眼镜店的验光机、焦度计、配光镜片箱均未经检定,查明精益和博士眼镜店都办理了个别工商户营业执照,业主是彭新建。弋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归于强制检定规模的计量用具,未按照规则请求检定或许不合格持续运用的,责令停止运用,能够并处分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施行细则》第四十六条:“归于强制检定规模的计量用具未自行定时检定或许送其他计量检定安排定时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持续运用的,责令其停止运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履行人彭新建作出责令停止运用,罚款1000元的两份处分决议书,被履行人彭新建在法定时限内未请求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更未履行责任,因而,弋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请求法院强制履行该收效的两份行政处分决议。
法院收案后,对该案是同一个违法行为,仍是两个违法行为,应受一次处分仍是应受两次处分的问题定见纷歧:一种定见以为是两个违法行为,应受两次处分,由于被履行人彭新建运营了两个眼镜店,在两个眼镜店别离运用了未经检定的计量用具,是两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并不是一个行为的连续,故应受两次处分;另一种定见是同一个违法行为,应受一次处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检查,赞同后一种观念,以为:被履行人彭新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了精益和博士眼镜店的营业执照,是个别工商户。个别工商户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挂号,从事工商业运营的个别劳动者,即从事个别运营的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个别工商户能够起字号。民法通则第29条规则:个别工商户、乡村承揽运营户的债款,个人运营的以个人财产承当;家庭运营的,以家庭财产承当,但法令并未规则制止公民建立工商户字号的数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41条规则:起字号的个别的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挂号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行政处分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违背行政管理次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本法由法令、法规或许规章规则,并由行政机关按照本法规则的程序施行。”行政处分的目标是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在本案中对外承当职责的人便是彭新建个人。
因而,该案的处分目标应是彭新建。施行的是同一个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令规则,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1、有必要有违背行政法上的责任的现实存在;
2、行为人在片面上具有差错;
3、行为人有必要具有职责能力;
4、行为具有特定法令标准的限制性条件,本案中彭新建是具有职责能力的自然人,片面上只要一个违法的成心,客观上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止的行为,所以该案是同一个违法行为,应受一次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四条规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分,”也便是说:同一个违法行为违背了一种法令标准,同一行政机关只能依法给予一次罚款处分;同一个违法行为违背了两种以上法令标准,同一行政机关或不同行政机关也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给予一次罚款处分;依法应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其他处分的不受此限。本案中彭新建对两店的验光机、焦度计、配光镜片箱未检定,仅仅一个违法行为,只能遭到一次罚款处分。未经检定的计量仪器均应停止运用。因而,法院依法只受理并履行弋阳县技术监督局对彭新建作出的一个行政处分决议。
期望经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关于对同一违法行为屡次处分相关的问题有愈加深化的了解。如果您状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