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的担保中的保证和物的担保的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7 04:08
债的担保,指为了保证债款得到清偿而树立的各种法令办法。跟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以债的方法发作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证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实行,关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次第,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所以债的担保的树立和完善具有必定的法令含义与实际价值。民事主体之间的来往和买卖以安全榜首、以诚信为本。债的担保表现的是一种信用度,是给债款人吃下的一颗定心丸,各种担保办法的存在,使民事主体间的买卖更为顺利、联系更为调和、社会更为前进。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之分。债的一般担保,是指债款人有必要以其悉数产业作为实行债款的总担保。它不是特别针对某一项债款,而是面向债款人建立的悉数债款。此种担保在保证债款完成方面有显着的缺点,即债款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关于同一债款人无妨有同一内容或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款并存,关于同一债款人可能发作负债超越其产业总额的状况;而悉数债款都处于相等位置,其间并不发作次第的问题。同一债款人的数个债款人对债款人的产业都相等享有权力,假如债款人的产业不足以清偿总债款时,就要依各债款人的债款额按份额分配,债款人的债款就可能得不到彻底清偿,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债款也不具有追及性,在债款人让与产业于别人时,该部分产业即失掉担保的性质,因而可能发作债款人以让与产业的行为而致危害于债款人的成果。可见,即便债款人实际有充沛的产业担负债款,但债款人可随时添加债款额,又可随时让与产业于别人,债款人仍有债款得不到清偿的风险。债款人为防止这种风险,乃依托特别担保办法保证债款。所谓特别担保,即一般含义上的担保,在现代法上首要包含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在债款人的悉数职责产业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产业作为债款完成的保证。保证是人的担保的典型。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款人约好,当债款人不实行或不能彻底实行其债款时,该第三人依照约好或法令规则实行债款或许承当职责的担保方法。这儿的第三人称为保证人;债款人既是主合同的债款人,又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款人。保证具有附从性和独立性。保证的附从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要,建立上的附从性。保证以主合同的建立为条件,于其存续中附从于主合同,保证虽关于将来或附条件的合同也可建立,但这并非附从性准则的破例。其次,规模和强度上的附从性。由保证的意图所决议,保证的规模和强度准则上与主合同债款相同,不得大于或强于主合同债款。保证债款与主合同债款究竟归于两个债款,他们的规模和强度当然能够有差异,可是,因保证债款具有附从性,故不得超越主债款的规模和强度。最终,改变、消除上的附从性,主合同消除时,保证债款也随之改变,但不得添加其规模和强度。保证债款虽附从于主合同债款,但并非主合同债款的一部分而是另一个独立的债款,在附从主合同债款的规模内有独立性。因而,保证合同能够约好保证债款仅承当主合同债款的一部分,保证债款的规模和强度能够不同于主合同债款,能够有自己独立的改变和消除原因。此外,保证合同还能够单就保证债款约好违约金。根据保证合同所发作的抗辩权,保证人能够独自行使。别的,保证具有弥补性和连带性。依照《担保法》第17、18条等条款的规则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职责保证。在一般保证中,先由债款人实行其债款,只要对其产业强制执行而无作用时才由保证人承当保证职责。在主合同胶葛未经审判或许裁定,并就主债款人的产业依法强制执行无作用前,保证人对债款人能够回绝承当保证职责,这是弥补性的保证。在连带职责保证中,不存在上述实行的前后约束,主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能够恳求债款人实行债款也能够恳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规模内承当保证职责。物的担保,是以债款人或第三人的特定产业作为赔偿债款的标的,在债款人不实行其债款时,债款人能够将产业变价,从中优先受偿的准则,首要有典当、质押和留置。担保物权是传统民法上典型的物权方法,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的意图便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次第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以保证债款的实行为意图。担保物权的树立,是为了保证主债款的实行,使得债款人关于担保产业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款效能的加强和弥补。担保物权是在债款人或第三人的特定产业上设定的权力。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有必要是特定物(典当物能够为不动产、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不然就无从以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担保物权以分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归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权以对标的物的实体的占有、运用、收益、处置为意图;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保证债款的清偿为意图,以就标的物获得必定的价值为内容。别的,担保物权也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建立为条件,随主债的搬运而搬运,并随主债的消除而消除。例如,典当权人就债款的处置有必要及于典当权,典当权人不得将典当权让与别人而自己保存债款,也不能将债款让与别人而自己保存典当权;更不能将债款与典当权别离让与两人。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款的债款人得就担保物的悉数行使其权力。这表现在:债款一部分消除,如清偿、让与,债款人仍就未清偿债款部分对担保物悉数行使权力;担保物一部分灭失,剩余部分仍担保债款悉数;分期实行的债款,已届实行期的部分而未实行时,债款人就悉数担保物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价格上涨,债款人就无权要求削减担保物;反之,担保物价格跌落,债款人也无供给弥补担保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