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贷款未还,开发商是否承担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22:04【案情】
2008年7月4日,某分行(下称银行)与原告某置业公司(下称开发商)签定《典当借款事务协作协议》,约好:银行为开发商开发楼盘的购房人发放住宅按揭借款,开发商在银行开立确保金专户,并按每一笔住宅借款金额3%的份额存入确保金,为银行的按揭借款供给担保。2009年5月5日,被告李某为购买开发商的一套商品房向银行借款18.3万元,三方签定《个人房产典当借款合同》,约好借款期限30年,年利率4.158%,李某以所购商品房作典当,在李某获得房产证并办好典当挂号之前,由开发商供给连带职责确保。2009年8月17日,李某就所购商品房处理了《预购商品房典当权预告挂号》,记载银行为预告挂号权力人。借款发放后,李某未依约准时还款,截止2012年6月26日,拖欠银行借款本息算计16313.94元。2012年6月26日,银行从开发商的确保金账户中扣划确保金190703.75元,开发商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归还190703.75元,并补偿占用资金的利息丢失2316.5元。
【不合】
对开发商承当的是何种担保职责,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合定见:
榜首种定见是开发商承当的是确保职责,理由是开发商将确保金存入在银行开立的确保金专户,是对包含李某在内的购房人向银行借款的确保。在开发商的连带确保职责免除前,若购房借款人未如期还款,银行有权以直接从确保金账户中扣划确保金的方法要求开发商承当确保职责。
第二种定见是开发商实践承当的是质押担保职责而非确保担保职责,其在清偿李某合法债款的极限内获得银行对李某所享有的权力,得以银行的债款受让人之位置,对李某行使求偿权。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榜首,开发商与银行签定的《典当借款事务协作协议》及与银行、李某签定的《个人房产典当借款合同》,系缔约各方实在的意思标明,合同内容没有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应为合法有用。李某以其所购商品房为银行设定典当权,银行对此项请求权进行了预告挂号,因该房没有获得产权证及完结现什物权的本挂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条榜首款“当事人签定生意房子或许其他不动产品权的协议,为确保将来完结物权,依照约好能够向挂号组织请求预告挂号。预告挂号后,未经预告挂号的权力人赞同,处置该不动产的,不发作物权效能”及榜首百八十七条“以本法榜首百八十条榜首款榜首项至第三项规则的产业或许第五项规则的正在缔造的建筑物典当的,应当处理典当挂号。典当权自挂号时建立”的规则,不动产典当不挂号不发作物权效能,故银行对李某的典当房产尚不能享有典当权。
第二,开发商将确保金存入在银行开立的确保金专户,作为对包含李某在内的按揭购买涉案楼盘的购房人向银行借款的担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八十五条“债款人或许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确保金等方法特定化后,移送债款人占有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能够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的规则,该确保金的性质归于金钱动产质押,银行的质权自确保金搬运银行占有时建立。
第三,开发商、银行与李某在《个人房产典当借款合同》中自愿约好“在李某获得房产证并办好典当挂号之前,由开发商供给连带职责确保”,该约好系缔约各方自愿洽谈的成果,并未危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故可确定“阶段性确保”担保的效能。该确保的“阶段性”并非对确保期间的约好,而是开发商确保职责免除期间,故“阶段性确保”实为附免除条件的确保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五条榜首款“当事人对合同的效能能够约好附条件。附收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果时收效。附免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果时失效”的规则,因李某没有获得所购商品房的产权证并办好现房典当形状的典当挂号,故确保合同所附免除条件并未成果,银行有权要求开发商承当相应的确保职责。
第四,在李某所购商品房没有获得产权证并完结现什物权的本挂号曾经,本案同一笔借款有开发商供给的确保金质押和阶段性连带职责确保两种担保方法并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榜首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款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或许发作当事人约好的完结担保物权的景象,债款人应当依照约好完结债款;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债款人自己供给物的担保的,债款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完结债款;第三人供给物的担保的,债款人能够就物的担保完结债款,也能够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供给担保的第三人承当担保职责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的规则,在没有依据标明银行就开发商供给的质押担保与连带职责人保在完结债款时的位序联系已与开发商进行了清晰约好的景象下,银行有权挑选先行使担保物权或确保债款。现银行挑选从开发商的确保金专用账户中直接扣划确保金以完结债款,开发商实践承当的是质押担保职责而非确保担保职责,其在清偿李某合法债款的极限内获得银行对李某所享有的权力,得以银行的债款受让人之位置,对李某行使求偿权。
综上,本案是一同物上确保人追偿权胶葛,而非确保人追偿权胶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