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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负责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0 20:37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则,公司是或许根据本身的需求建立分公司或许子公司的,子公司和分公司是不同的,子公司是归于独立的法人企业,而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的,那么母公司对子公司债款担任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母公司对子公司债款要承当职责吗
从现在的实践来看,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款负直接职责的做法有两种,一是以传统的有限职责准则的某些破例为根据来揭开法人面纱,追查母公司的职责;一是经过专门的公司集团法作出直接规则。
传统的有限职责准则的最常见的一种破例是“揭开公司面纱”理论,这种理论的根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署理,即假如子公司是母公司的“署理人”、“东西”、“化身”,母公司就要对子公司的债款人担任任。2、母公司的不妥行为,即母公司违背其对子公司合理留意的职责和为自己利益对子公司进行的一些不妥办理或干与行为,使子公司及其债款人利益遭到危害,乃至导致子公司破产的情况。3、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操控,即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践行使操控权而且乱用其操控位置,对子公司形成危害时。4、子公司与母公司的财物和业务过度混合,自己没有独立的产业和对业务的决议计划权。5、公正和合理的考虑。此外,出资缺乏;子公司的建立不契合正常的程序;母子公司的相同或重复(包含会议、董事、业务活动、所有权人、运营办理、银行帐户、雇员的操控、广告、财物等都是相同的);对公司财物和财务情况进行虚伪陈说、诈骗等原因也能够使各国法院在实践中揭开公司面纱。
德国选用立法的方式对公司集团的职责联络作出直接规则,在世界上则是别出心裁的。依德国1965年股份公司法的规则,母公司与子公司依情况不同而各有差异:1、在母公司与子公司间以操控合同或赢利搬运合相等相联络的情况下,母公司有职责补偿子公司的年度亏本。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款没有直接职责,但子公司的债款人因为子公司不能显现任何净亏本的现实而间接地得到维护。2、关于现实公司集团(即母公司与子公司不是经过企业合同相联络,但子公司现实上是由母公司办理的)来说,答应母公司干与子公司的业务,但有必要对每个单个的和确认的危害予以补偿。3、关于一体化情况(即母公司对子公司悉数持股的情况)来说,母公司则须对子公司的悉数债款负直接职责。
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则:“公司能够建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当民事职责。”可见,我国公司法对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债款职责联络问题是持二者彼此独立说,即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法令上相互独立,各为独立的法人,各自独立承当其职责。也便是说,我国公司法在母子公司的债款职责联络上仍坚持有限职责准则,并没有作出破例规则。
如上所述,关于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债款职责联络,或许如我国般据守有限职责准则,或许如英美等国般选用有限职责准则的破例即“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或许如德国般对公司集团的职责联络作出罗列式直接立法规则,都有其可取之处,但它们或许失之偏颇,或许有悖市场经济的主体独立精神,都没有妥善处理母子公司间的债款职责联络问题。
从民法的基本原理动身,首要应当清晰的是,不管是母公司的债款职责仍是子公司的债款职责都是一种民事职责。民事职责最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违约职责,一是侵权职责。违约职责是合同当事人因违背合同约好的职责而应承当的法令成果,它是一种根据合同而发作的以补偿性为主要性质的民事职责。侵权职责则是危害别人产业或人身权力依法应在民事上承当的法令成果,它与违约职责一起构成民事职责的系统,但二者之间有本质上的差异。子公司因其运营行为而发作的债款职责联络,一般来说,既或许是违约职责,也或许是侵权职责。鉴于违约与侵权这两种职责本质上的不同,对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债款职责联络问题,也不能混为一谈,而应差异剖析。
首要,子公司的债款假如是根据合同而发作,那么就应适用违约职责方面的法令规则。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及其后边一系列条文的规则,违约职责实施的是无差错职责的归责准则。因而,假如子公司与其它经济主体缔结合同,并根据该合同而发作违约之债,子公司就应依其违约行为承当债款职责。一起,因为该债款职责是以有用的合同存在为条件,而有用的合同必定是根据两边相等洽谈、意思表明共同而建立,合同权力职责也彻底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成果,作为能够缔结该合同的合法、独立的主体,不管哪一方,都有必要对自己自在选择合同相对人及合同内容的判别独立担任。所以,合同相对人只能向子公司建议违约之债款,而并无向该子公司的母公司建议违约职责之权力,这也契合合同自在理念及公司法的有限职责准则。
其次,子公司的债款假如是根据子公司的侵权行为而发作,则应适用侵权职责方面的法令规则。与违约职责不同的是,侵权职责一般发作在预先不存在联络的当事人之间,他们彼此间没有意思联络,更谈不上有什么权力职责方面的约好。在侵权法范畴,不危害别人产业权和人身权的职责是法定的,因而,“现代社会,虽然各国的社会准则、前史习气、经济发展情况等存在严重不同,但各国侵权法皆以差错职责为准则。”一起,许多国家针对特别侵权行为还规则了差错推定、严厉职责、举证职责倒置等准则,以补偿差错职责之缺乏,充沛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概而观之,与违约职责中的合同自在、相对主义等理念不同的是,在侵权职责中,各国立法和实践更多地倾向于公正正义、公序良俗等,更偏重于维护被危害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关于母公司与侵权子公司的债款职责联络,应充沛考虑到差错、举证职责倒置、公正、差错推定准则等并视子公司所享有的自主性的程度以及母公司对子公司侵权所造成的危害成果施加影响巨细的程度来决议让母公司承当部分或悉数职责。这又能够分为两个方面,其一,假如子公司彻底独当一面,而且母公司关于子公司侵权成果的发作并无施加任何影响,则应由子公司独立承当该侵权之债;其二,假如侵权成果的发作是悉数或部分地归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指挥办理、干与或其他方面施加的影响,则应由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侵权之债承当悉数或部分清偿职责。概而言之,即应视母公司对子公司侵权职责发作的差错有无及差错巨细来确认是否应由母公司来对子公司的侵权行为承当连带职责及承当职责的巨细。
综上所述,我国《公司法》关于母、子公司没有作出清晰界定,对其彼此之间的特别法令联络也没有作出特别控制。只是一个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几十字的条文,过于抽象、不利于操作及维护外部债款人和子公司少量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跟着我国参加WTO,跨国公司在我国建立子公司的行为也日益频繁,只是凭现行的公司立法现已无法处理类似于上述所提印度博帕尔毒气走漏案等关于母子公司间职责联络的胶葛。因而,笔者建议应立即对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则进行细化。详细而言,能够如前文所述,将子公司的债款职责划分为违约与侵权两种景象:在违约与一部分的侵权景象下,可持传统的有限职责准则,由子公司独自就其违约之债向相对人承当职责。在另一部分侵权的景象下,可视子公司侵权成果的发作与母公司差错之有无及巨细,规则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该侵权之债承当悉数或部分职责。在立法编制上,则可选用准则性规则与详细条文罗列相结合的做法,对公司法第十三条进行修订,或许如德国立法般另行专门拟定相关法令法规。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母公司对子公司债款要承当职责吗”问题进行的回答,子公司是归于独立的法人企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则,法人企业的民事职责由其财物承当,所以母公司对子公司债款不承当职责。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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