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汽车租赁合同上诉状范本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15:46
免除轿车租借合同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威武,男,汉族,35岁,个别,现住呼市回民区海拉尔西路产品楼1—2—2号T: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元占,男,汉族,51岁,司机,现住呼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哈拉沁村非农户21号T:
上诉人因不服呼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回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定书,故提起上诉。
上诉恳求:
一、依法吊销一审判定,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恳求;
二、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及费用由被上诉人承当。
现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确定两边签定的租借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租借合同是过错的。
现已公证的《出租车租借合同》第一条约好,承租期限从2008年8月1日至该车作废。根据<轿车作废规范>,出租车的作废年限是8年,这是一个法定的期限。别的这也是一个知识,作为工作司机的被上诉人是明知的,所以,应当以为合同的租借期间是清晰的。而一审法院确定两边签定的租借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租借合同,然后以此为由判定免除两边签定的租借合同显着是过错的,严峻偏袒了被上诉人,致使损害了上诉人利益。
二、一审法院判定由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的危险抵押金38000元是过错的,违反了两边的约好。
根据《出租车租借合同》第四条约好,乙方在承揽期内不得半途退包,不然甲方有权回收车辆及手续并扣除乙方悉数抵押金。由此可见,此抵押金是本合同的一个保证金,也是车辆营运的一个危险金。这是两边都认可的,是实在的意思表明。但一审法院在判定书中却不管两边的约好,判令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38000元的危险抵押金是过错的,返还了两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准则,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总归,一审法院的判定书存在显着过错,成心偏袒被上诉人郭元占。两边合同项下的出租车在2008年8月1日出租给被上诉人后,在2008年8月8日被上诉人在营运过程中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乘客吴俊林受伤,现吴俊林现已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起诉致新城区人民法院,现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在在此次事端中负悉数职责,而郭元占却又不想承当职责,所以才提出免除合同,让上诉人承当事端职责,这才是被上诉人免除合同的真实意图和原因。关于这种以不正当意图为手法的诉讼,人民法院本就不应当予以支撑,但一审法院却不听取两边的定见,不以两边公证的合同为根据,作出了过错的判定,致使损害了上诉人利益,严峻偏袒了被上诉人。故上诉人不服,依法提出上诉,请中级人民法院在依法查明现实的基础上,支撑上诉人上诉恳求,纠正一审法院的过错判定,以保护法令的公正公证。
此致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09年1月21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威武,男,汉族,35岁,个别,现住呼市回民区海拉尔西路产品楼1—2—2号T: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元占,男,汉族,51岁,司机,现住呼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哈拉沁村非农户21号T:
上诉人因不服呼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回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定书,故提起上诉。
上诉恳求:
一、依法吊销一审判定,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恳求;
二、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及费用由被上诉人承当。
现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确定两边签定的租借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租借合同是过错的。
现已公证的《出租车租借合同》第一条约好,承租期限从2008年8月1日至该车作废。根据<轿车作废规范>,出租车的作废年限是8年,这是一个法定的期限。别的这也是一个知识,作为工作司机的被上诉人是明知的,所以,应当以为合同的租借期间是清晰的。而一审法院确定两边签定的租借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租借合同,然后以此为由判定免除两边签定的租借合同显着是过错的,严峻偏袒了被上诉人,致使损害了上诉人利益。
二、一审法院判定由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的危险抵押金38000元是过错的,违反了两边的约好。
根据《出租车租借合同》第四条约好,乙方在承揽期内不得半途退包,不然甲方有权回收车辆及手续并扣除乙方悉数抵押金。由此可见,此抵押金是本合同的一个保证金,也是车辆营运的一个危险金。这是两边都认可的,是实在的意思表明。但一审法院在判定书中却不管两边的约好,判令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38000元的危险抵押金是过错的,返还了两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准则,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总归,一审法院的判定书存在显着过错,成心偏袒被上诉人郭元占。两边合同项下的出租车在2008年8月1日出租给被上诉人后,在2008年8月8日被上诉人在营运过程中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乘客吴俊林受伤,现吴俊林现已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起诉致新城区人民法院,现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在在此次事端中负悉数职责,而郭元占却又不想承当职责,所以才提出免除合同,让上诉人承当事端职责,这才是被上诉人免除合同的真实意图和原因。关于这种以不正当意图为手法的诉讼,人民法院本就不应当予以支撑,但一审法院却不听取两边的定见,不以两边公证的合同为根据,作出了过错的判定,致使损害了上诉人利益,严峻偏袒了被上诉人。故上诉人不服,依法提出上诉,请中级人民法院在依法查明现实的基础上,支撑上诉人上诉恳求,纠正一审法院的过错判定,以保护法令的公正公证。
此致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0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