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自首和立功的定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23:54
自首
自首是指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行为。
自首是一个重要的量刑法定情节。
自首的构成条件是:
1、主动投案
在通常状况下,主动投案是违法分子主动、直接向公安、查看或许审判机关投案。可是在下列几种状况下也应视为主动投案:违法分子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安排或许其他有关担任人员投案的;违法分子因病、伤或许为了减轻违法结果,托付别人先代为投案,或许先以电信投案的;违法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违法分子确已预备去投案,或许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均属主动投案。
"送子女或亲朋归案"的,尽管并不是出于违法分子主动,而是在家长、亲朋奉劝、伴随之下才投案的,或许是在公安机关告诉违法分子家长之后,家长送违法分子归案的,都视为主动投案。
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其他罪刑的,也以自首论,即也应视为主动投案。
主动投案的时刻,是在违法今后,违法被发觉之前,或许是违法之后,违法已被发现的期间。具体说来,包含以下几种状况:违法事实和违法人均未被发觉;违法事实已被发现,违法人没有查清;违法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而被有关安排查询、教育之后;在违法事实和违法分子均已被发觉,而司法机关没有对违法分子进行讯问或许采纳强制措施曾经;违法之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经查验事实,的确违法分子已预备去投案,或许正在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凡在上述几种时刻内投案的,都归于契合关于自首投案的时刻的规则。
2、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
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是指供述自己的悉数违法事实,至少要供述自己首要违法事实。假如违法分子对违法事实,部分供述不实,可是供述了首要的、根本的违法事实,就应当被以为照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过。假如是共同违法,还应当照实供述自己所知道的其他同案犯参加的共同违法的罪过。
自首与率直的差异。自首与率直在诸多方面都有相似之处,都是违法分子违法之后,向司法机关照实交待自己的罪过,都承受国家的检查和裁判,而且都会遭到从宽处理,但二者之间的差异首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自首是以"主动投案"为法定条件,率直是被迫归案;自首是法定量刑情节,率直是裁夺量刑情节;发作的时刻和规模不同,率直是在罪过已被有关安排或司法机关发觉,并对其进行传讯或许采纳强制措施之后,照实招认自己的已被司法机关把握的罪过。自首时刻和供述罪过的规模则要宽得多。
依照本法第67条的规则,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假如自首时交待的是主罪,能够对全案从宽处理。
建功
建功是指违法分子归案之后,揭露别人的违法行为,其间包含揭露同案犯中,施行共同违法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查验事实的,供给重要头绪,然后得以侦破其他案子;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罪犯;在押期间阻挠别人违法活动等行为。
本法第68条采纳罗列方法罗列了两种建功行为,即揭露别人违法行为,查验事实的;供给重要头绪,然后得以侦破其他案子的,并用"等"字归纳其他建功体现。
建功能够分为一般建功和严重建功两类。
一般建功,是指违法分子揭露别人违法行为,查验事实,或许供给重要头绪,然后得以侦破其他案子等行为。
严重建功,是指违法分子有揭露别人严重违法行为,查验事实的;供给重要头绪,然后得以侦破其他严重案子的;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要罪犯的;在押期间阻挠别人严重违法活动的;在押期间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等。此外,依据本法第78条的规则,被判处控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违法分子,在履行期间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也属严重建功体现;阻挠别人严重违法活动的;检举监狱表里严重违法活动,经查验事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许严重技术革新的;在日常出产、日子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许扫除严重事故中,有突出体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严重贡献的。
本法第68条规则:有一般建功体现的,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有严重建功体现的,能够减轻或许革除处分;违法后自首又有建功体现的,应当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自首是指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行为。
自首是一个重要的量刑法定情节。
自首的构成条件是:
1、主动投案
在通常状况下,主动投案是违法分子主动、直接向公安、查看或许审判机关投案。可是在下列几种状况下也应视为主动投案:违法分子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安排或许其他有关担任人员投案的;违法分子因病、伤或许为了减轻违法结果,托付别人先代为投案,或许先以电信投案的;违法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违法分子确已预备去投案,或许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均属主动投案。
"送子女或亲朋归案"的,尽管并不是出于违法分子主动,而是在家长、亲朋奉劝、伴随之下才投案的,或许是在公安机关告诉违法分子家长之后,家长送违法分子归案的,都视为主动投案。
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其他罪刑的,也以自首论,即也应视为主动投案。
主动投案的时刻,是在违法今后,违法被发觉之前,或许是违法之后,违法已被发现的期间。具体说来,包含以下几种状况:违法事实和违法人均未被发觉;违法事实已被发现,违法人没有查清;违法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而被有关安排查询、教育之后;在违法事实和违法分子均已被发觉,而司法机关没有对违法分子进行讯问或许采纳强制措施曾经;违法之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经查验事实,的确违法分子已预备去投案,或许正在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凡在上述几种时刻内投案的,都归于契合关于自首投案的时刻的规则。
2、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
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是指供述自己的悉数违法事实,至少要供述自己首要违法事实。假如违法分子对违法事实,部分供述不实,可是供述了首要的、根本的违法事实,就应当被以为照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过。假如是共同违法,还应当照实供述自己所知道的其他同案犯参加的共同违法的罪过。
自首与率直的差异。自首与率直在诸多方面都有相似之处,都是违法分子违法之后,向司法机关照实交待自己的罪过,都承受国家的检查和裁判,而且都会遭到从宽处理,但二者之间的差异首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自首是以"主动投案"为法定条件,率直是被迫归案;自首是法定量刑情节,率直是裁夺量刑情节;发作的时刻和规模不同,率直是在罪过已被有关安排或司法机关发觉,并对其进行传讯或许采纳强制措施之后,照实招认自己的已被司法机关把握的罪过。自首时刻和供述罪过的规模则要宽得多。
依照本法第67条的规则,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假如自首时交待的是主罪,能够对全案从宽处理。
建功
建功是指违法分子归案之后,揭露别人的违法行为,其间包含揭露同案犯中,施行共同违法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查验事实的,供给重要头绪,然后得以侦破其他案子;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罪犯;在押期间阻挠别人违法活动等行为。
本法第68条采纳罗列方法罗列了两种建功行为,即揭露别人违法行为,查验事实的;供给重要头绪,然后得以侦破其他案子的,并用"等"字归纳其他建功体现。
建功能够分为一般建功和严重建功两类。
一般建功,是指违法分子揭露别人违法行为,查验事实,或许供给重要头绪,然后得以侦破其他案子等行为。
严重建功,是指违法分子有揭露别人严重违法行为,查验事实的;供给重要头绪,然后得以侦破其他严重案子的;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要罪犯的;在押期间阻挠别人严重违法活动的;在押期间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等。此外,依据本法第78条的规则,被判处控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违法分子,在履行期间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也属严重建功体现;阻挠别人严重违法活动的;检举监狱表里严重违法活动,经查验事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许严重技术革新的;在日常出产、日子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许扫除严重事故中,有突出体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严重贡献的。
本法第68条规则:有一般建功体现的,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有严重建功体现的,能够减轻或许革除处分;违法后自首又有建功体现的,应当减轻或许革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