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4 05:22发布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5]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新流通税制以来,各地连续反映了一些履行中呈现的问题,经研讨,现将有关问题清晰如下; 一、关于履行[94]财税字第058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品税收问题的告诉》(以下简称《告诉》)所触及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出口货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规模问题。 《告诉》第三条中“出口货品中,购买国内原材料所担负的进项税额”,是指出口货品耗用的购进货品所发作的悉数进项税额,包含准予抵扣的运送费用所含进项税额。 (二)关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核算问题。 依据《告诉》第四条所列核算公式核算出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年终应进行清算、调整。 (三)关于托付署理出口的确认问题。 《告诉》第二条规则:“外商投资企业出产的货品销售给国内出口企业或托付国内出口企业署理出口的,一概视同内销”。这儿所称“托付国内出口企业署理出口”是指托付方与受托方两边签定署理出口合同(协议),受托方担任处理出口货品报关、结汇等出口手续,报关单、结汇单上运营单位均列明是受托方,托付方向受托方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能够凭上述单证处理出口退税或出口免税。其他方式的托付署理出口应按自营出口处理。 上述所称“国内出口企业”是指有进出口运营权的企业,包含外商投资企业。 (四)关于收买货品出口的税收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分同意收买货品出口的,可比照自营加工出产的出口货品的税收规则处理。 (五)关于出口货品发作退货、退关的税务处理问题。 当出口货品发作退货、退关而转作内销时,应将已计入产品成本的进项税额分离出来,转作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当期作调整或冲减下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六)关于《告诉》的适用规模和履行日期问题。 《告诉》适用于1993年12月31日曾经已处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履行日期应为1994年1月1日。 二、关于履行国税发[1994]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告诉》所触及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应获得但未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核算税负添加返还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货品时应获得但未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许违背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有关规则的,对其所触及的销售额不核算税负添加,不予退税返还。 (二)关于建立分支机构、扩大出产运营规模等是否核算税负添加返还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今后建立分支机构或扩大出产运营规模的,凡属新处理工商登记或改变工商登记的,不予核算税负添加返还。 (三)关于几个税负添加返还的核算口径问题。 1.应征收工商一致税的“中心产品”用于本企业出产的,原工商一致税税负为中心产品应征收的工商一致税和终究产品应征收的工商一致税的算计。 2.“同一税目加工改制”的产品应按原工商一致税规则的“其他工业产品”5%的税率确认原工商一致税税负。 3.原工商一致税规则准予扣除包装物后的销售收入交纳工商一致税的,如白酒、黄酒、啤酒、仿制酒、果木酒、汽水、酸(盐酸、硫酸、硝酸)、碱、焦油和漂白粉等确认原工商一致税负时,仍准予扣除包装物。准予扣除的包装物,归于克己或托付加工的,应按照该包装物的出产成本或托付加工成本额扣除,并按照包装物适用的税率确认原工商一致税税负;归于收购的,应按照购进价核算扣除,该购进价包含包装物的买价、外地运杂费、运送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选择收拾费用及大宗市内运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