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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13:04
近年来,网络诋毁案曾在多个区域发作,但大多以撤诉或办案机关抱歉而不了了之。河南青年王帅诋毁案,发帖遭跨省追捕后,公安机关不只向王帅赔礼抱歉,并且追查了办案人员职责。下面听讼网小编就通知您关于网络诋毁罪的法令适用问题。
网络诋毁罪的法令适用问题
山东青年段磊诋毁案,段磊起先不只被公安刑拘,并且还遭拘捕审判,后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撤案,公检法首要负责人向段磊家人揭露赔礼抱歉。在这样的布景下,此案终究以“陕西省首例网络诋毁案”之名进行了揭露审理,激发了大众更大的疑问。
第246条尽管近年来发作在全国各地的网络诋毁事情,公安机关介入查询都引起了网民的口诛笔伐,可是这种现象仍然在各地此伏彼起,“246条”亦成抢手词汇。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凌辱、诋毁罪一般情况下是自诉案子,要追查行为人的刑事职责,受害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
是否立案网络诋毁案公安机关该不该立案侦查、本来自诉案子该不该公诉在网络上争辩已久,但在陕西省首例网络诋毁罪处理过程中,已升级到上下级执法机关、全国法学界专家的争辩。西安鑫龙公司韩兴昌被捕后,公司向陕西省有关部门反映汉中市公安机关违背管辖权立案查询、将通知案子移送公诉等违法行为。
陕西省公安厅在接到鑫龙公司指控后经查询以为汉中市公安机关违法,并主张吊销案子,开释韩兴昌。据陕西省委给鑫龙公司的回复中称,陕西省委政法委也招集会议,决议让汉中警方纠正违法行为。
可是汉中市政法委和执法机关则以为,韩兴昌的诋毁行为在汉中市抗震救灾期间现已严重危害当地经济秩序、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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