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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4 18:00
归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作的下列胶葛,归于《劳作法》第二条规则的劳作争议,当事人不服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作出的判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在实行劳作合同过程中发作的胶葛;
2、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但已构成劳作联系后发作的胶葛;
3、劳作者退休后,与没有参与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作的胶葛。
下列胶葛不归于劳作争议:
1、劳作者恳求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发放社会保险金的胶葛;
2、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因住宅制度改革发生的公有住宅转让胶葛;
3、劳作者对劳作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许对职业病确诊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确诊鉴定结论的贰言胶葛;
4、家庭或许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胶葛;
5、个别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胶葛;
6、乡村承揽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胶葛。
上述6种胶葛有的归于方针调整领域,有的归于技术鉴定领域,有的归于行政争议领域,有的则归于法院可直接受案的一般民事案件领域,不能像一般劳作争议那样经过先劳作裁定、后诉讼的途径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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