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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缴费年限问题的批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6 21:26

发布部分:浙江省劳作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文号:浙劳社厅字[2005]248号温岭市人事劳作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破产改制企业员工缴费年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参与乡镇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县属集体企业,经当地政府同意,并已按有关程序施行破产或封闭竭业的,其社会保险费用的清偿,可参照原劳作厅等四个部分《关于破产企业员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告诉》(浙劳险〔1997〕109号)及省政府浙政发〔2000〕187号、浙政发〔2001〕64号有关规则履行。破产、封闭企业员工的供养遗属、精减员工等费用也应同时清偿。 改制前养老保险费交纳缺乏或欠缴的,应按浙劳险〔1997〕109号文件规则和浙政发〔2000〕187号文件精力,多渠道筹措资金,筹措或调剂缺乏的由当地政府调剂处理。改制后,应根据员工分流不同方针,接续养老保险联系,交纳养老保险费。对应缴而未交纳养老保险费的,答应其补缴后才干核算缴费年限。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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