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有哪些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15:31
刑事诉讼统辖就是在国家专门机关受理刑事案子的分工,一般分为功能统辖和审判统辖,在我国,这些国家专门机关一般包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这些统辖规模是在职权规模之内建立的,下面是刑事诉讼统辖的品种介绍。
一、功能统辖
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子上的根本分工是:
1、刑事案子的侦办由公安机关进行,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施行的违法。
3、自诉的刑事案子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审判统辖
1、级别统辖
(1)基层人民法院统辖第一审一般刑事案子,可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统辖的在外。
(2)中级人民法院统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子:损害国家安全案子;或许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一般刑事案子;外国人违法的刑事案子。
(3)高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刑事案子,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严重刑事案子。
(4)最高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刑事案子,是全国性的严重刑事案子。
2、地域统辖刑事案子由违法地人民法院统辖,假如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合的,能够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3、专门统辖。
(1)军事法院统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员工的刑事案子;
(2)铁路运输法院统辖的是铁路公安机关侦破的案子;
(3)森林法院统辖的是严重损害和损坏森林,违背森林法的违法案子以及所辖林区职权规模内的全部刑事案子。
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处理某些刑事案子时联络比较严密,这些国家专门机关分工清晰,在自己的职权规模之内行使功能,有利于处理机关内部的次序问题。
一、功能统辖
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子上的根本分工是:
1、刑事案子的侦办由公安机关进行,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施行的违法。
3、自诉的刑事案子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审判统辖
1、级别统辖
(1)基层人民法院统辖第一审一般刑事案子,可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统辖的在外。
(2)中级人民法院统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子:损害国家安全案子;或许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一般刑事案子;外国人违法的刑事案子。
(3)高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刑事案子,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严重刑事案子。
(4)最高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刑事案子,是全国性的严重刑事案子。
2、地域统辖刑事案子由违法地人民法院统辖,假如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合的,能够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3、专门统辖。
(1)军事法院统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员工的刑事案子;
(2)铁路运输法院统辖的是铁路公安机关侦破的案子;
(3)森林法院统辖的是严重损害和损坏森林,违背森林法的违法案子以及所辖林区职权规模内的全部刑事案子。
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处理某些刑事案子时联络比较严密,这些国家专门机关分工清晰,在自己的职权规模之内行使功能,有利于处理机关内部的次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