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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浅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3 12:13

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第1款规则,“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力才能和民事行为才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当民事职责的安排”,然后确认了法人的法令主体位置,即法人是具有独立法令品格的社会安排。公司具有法令所赋与的独立法人品格,使公司独立于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和产业从事民事活动,并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成为可能。人品格的结果是使公司的运营权与一切权相别离,股东出资的产业与公司一切的产业相别离,股东在享有公司可得利益时,仅以其出资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股东的有限职责能够保证股东在出资后,不会因为公司的运营决议计划的失利,就公司的债款而影响其个别的利益,使股东获得预期赢利成为可能,减少了其出资运营危险,提高了股东作为出资人的积极性,使得公司的出产运营规模得以扩展,完成法人准则的社会经济价值方针,促进社会经济的展开。
一、公司法人品格准则存在的缺点
公司具有品格是一种抽象概念,公司是股东完成获得利益的一种方法,公司在运营上仍要经过股东的行为展开运营活动,公司直接或间接地受控于股东的行为,公司在经济上不可能独立于股东。如股东在不受法令束缚的情况下,必定为了寻求最大赢利的完成而乱用法人品格准则。在公司的股东乱用公司独立品格和股东有限职责,危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因为缺少维护自己利益的法令保证,而得不到法令救助。假如没有法令束缚公司法人品格及股东有限职责的乱用,而不否定公司法人品格,必将对社会公正、正义的完成发生影响。为了根绝股东乱用公司法人品格的行为发作,及对其行为所发生的结果进行司法补偿,有必要对股东乱用公司法人品格的行为进行处分和约束,对公司股东乱用公司法人品格进行补偿,这种情况下,就发生和展开了公司法人品格否定准则。
法人品格否定准则最早为美国立法所创始。1993年我国公司法公布,建立了法人品格独立的根本理论根据和准则根底,有效地防备和减少了股东的出资危险,然后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展开,但在实践中,同进也呈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使公司法人品格独立准则成了一些人获取不妥利益的手法。首要表现在:
(1)出资不实。公司的出资者在建立公司时,未按公司法的要求出资或在出资后抽逃本钱,使公司清偿债款才能削弱,而股东却以公司有限职责为由回绝承当清偿职责。
(2)脱壳运营。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在资不抵债或为躲避债款,将公司的优质财物经过重组、分立、等方法建立新公司,而将债款留在原公司,危害债权人的利益。
(3)品格混淆。公司与股东应是两个法令主体,但在我国实践中,许多股东将公司与股东混为一体,公司与子公司财物混淆,公司财物与股东个人产业混淆、个人债款与公司债款混淆,恣意搬运公司的财物,往往现穷庙富方丈现象。
(4)不妥操控。股东使用其公司的操控效果,经公司名义承当个人债款,移用公司财物,为股东个人利益让公司担负与其运营无关的危险,或从事非法活动,危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
为遏止股东乱用公司法人品格,根据民法中的“诚笃信用准则”、“制止乱用权力准则”,成为否定公司法人品格的根据,此外我国也曾作出过相关批复、司法解释,以补偿企业法人准则的缺乏,在必定范围内建立了公司法人品格否定准则,但对债权人因而遭受丢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的法令救助缺乏,权力人的权力难以维护,故建立法人品格否定准则势在必行。
二、公司法人品格否定准则的适用条件
公司法人品格否定准则是指在不否定公司具有法人品格的前提下,对在特定法令关系中,因股东乱用公司法人品格从事不妥的行为,导致公司的债权人遭到危害的,否定公司的法人品格及股东有限职责。公司的债权人能够直接恳求股东归还公司债款。公司法人品格否定的意图是经过相对地否定公司法人品格,使公司的股东对其差错行为对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所形成的危害直接承当职责,限制股东的行为,然后完成社会公正。其本质是为了避免使用公司法人品格准则来躲避法令,然后躲避其应承当的法令和合同职责,保证债权人及其它合法权益人的合法利益,使法令方法的公正与本质公正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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