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05:02
确保是有期间的,在确保期间内,假如债款人不实行债款的话,债权人能够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确保期间自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核算。那么,没有约好还款期限的担保期限是多久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没有约好还款期限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主合同对主债款实行期限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确保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款人实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核算。
确保期限有约好的依照约好,约好不明确的,确保期限为主债款实行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没有约好确保期间的,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案情简介】:
2011年2月16日,张某向刘某出具借单一张,告贷三万元,没有约好还款期限。陈某在该借单上以确保人的身份签字,但未约好确保期间。2013年3月15日,刘某要求张某在2013年5月20日前偿还告贷,后无果,刘某遂于2013年10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关于陈某是否承当确保职责,两边发生争议。被告陈某以为:其确保期间应自签字之日即2011年2月16日抑或是刘某建议还款之日即2013年3月15日起核算。不管依照哪种状况,依照法令规则,6个月的确保期间都已曩昔,其再无须承当确保职责。原告刘某则以为,陈某的确保期间应自2013年05月20日起核算6个月。
法院审理后以为:陈某是否承当连带确保职责,关键是看确保期间从何时开端核算。就本案告贷合同而言,没有约好还款期限,依据合同法关于告贷合同的规则,若两边不能达到还款时刻约好,告贷人能够随时返还,出借人能够催告告贷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关于确保合同,相对告贷合同而言,是从合同。依据担保法司法解说第33条的规则,主合同对主债款实行期限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的,确保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款人实行义务的宽限期满之日起核算。因而,陈某承当的确保责期间应自刘某要求张某返还告贷的期限届满之日,即自2013年05月20日起核算6个月。一起,陈某在借单上没有对确保职责方法作出约好,依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则,对确保职责方法未约好或约好不明的,确保人承当连带确保职责。所以,陈某应承当连带确保职责。
法院判定被告刘某在判定收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某偿还告贷三万元及利息,被告陈某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法令解读】:
本案的焦点是对担保期限的确认。确保期限的长短,关系到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期限的长短,关于确保人和债权人而言,该期限非常重要。
依据我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说的规则:“确保期限有约好的依照约好,约好不明确的,确保期限为主债款实行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没有约好确保期间的,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可见,要想确认确保期限的长短,首要需求确认主债款的实行期限。可是在本案中,因为告贷确保合同中既没约好告贷期限,也没约好确保期限,致使主债款的实行期间难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33条规则,主合同对主债款实行期限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确保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款人实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核算。结合本案而言,鉴于合同中没有约好确保期限,那么,确保期限只能适用6个月的规则。可是,6个月从何时开端核算?依据上述司法解说,应当从债权人要求债款人实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核算。因而,作为债权人,要想追查确保人的确保职责,必须在该宽限期届满之后6个月内提起诉讼,其权力才干遭到法令的维护。作为确保人,要想防止确保职责,也应当留意该宽限期及其之后的6个月。假如债权人在此期限内对确保人没有建议权力,确保人将革除确保职责。
可见,就本案而言,刘某于2013年3月15日要求张某在2013年5月20日前偿还告贷,那2013年5月20日便是张某实行义务的宽限期,张某的确保期限便是该日起的6个月。
确保期限有约好的依照约好,约好不明确的,确保期限为主债款实行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没有约好确保期间的,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没有约好还款期限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主合同对主债款实行期限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确保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款人实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核算。
确保期限有约好的依照约好,约好不明确的,确保期限为主债款实行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没有约好确保期间的,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案情简介】:
2011年2月16日,张某向刘某出具借单一张,告贷三万元,没有约好还款期限。陈某在该借单上以确保人的身份签字,但未约好确保期间。2013年3月15日,刘某要求张某在2013年5月20日前偿还告贷,后无果,刘某遂于2013年10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关于陈某是否承当确保职责,两边发生争议。被告陈某以为:其确保期间应自签字之日即2011年2月16日抑或是刘某建议还款之日即2013年3月15日起核算。不管依照哪种状况,依照法令规则,6个月的确保期间都已曩昔,其再无须承当确保职责。原告刘某则以为,陈某的确保期间应自2013年05月20日起核算6个月。
法院审理后以为:陈某是否承当连带确保职责,关键是看确保期间从何时开端核算。就本案告贷合同而言,没有约好还款期限,依据合同法关于告贷合同的规则,若两边不能达到还款时刻约好,告贷人能够随时返还,出借人能够催告告贷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关于确保合同,相对告贷合同而言,是从合同。依据担保法司法解说第33条的规则,主合同对主债款实行期限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的,确保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款人实行义务的宽限期满之日起核算。因而,陈某承当的确保责期间应自刘某要求张某返还告贷的期限届满之日,即自2013年05月20日起核算6个月。一起,陈某在借单上没有对确保职责方法作出约好,依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则,对确保职责方法未约好或约好不明的,确保人承当连带确保职责。所以,陈某应承当连带确保职责。
法院判定被告刘某在判定收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某偿还告贷三万元及利息,被告陈某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法令解读】:
本案的焦点是对担保期限的确认。确保期限的长短,关系到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期限的长短,关于确保人和债权人而言,该期限非常重要。
依据我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说的规则:“确保期限有约好的依照约好,约好不明确的,确保期限为主债款实行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没有约好确保期间的,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可见,要想确认确保期限的长短,首要需求确认主债款的实行期限。可是在本案中,因为告贷确保合同中既没约好告贷期限,也没约好确保期限,致使主债款的实行期间难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33条规则,主合同对主债款实行期限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确保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款人实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核算。结合本案而言,鉴于合同中没有约好确保期限,那么,确保期限只能适用6个月的规则。可是,6个月从何时开端核算?依据上述司法解说,应当从债权人要求债款人实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核算。因而,作为债权人,要想追查确保人的确保职责,必须在该宽限期届满之后6个月内提起诉讼,其权力才干遭到法令的维护。作为确保人,要想防止确保职责,也应当留意该宽限期及其之后的6个月。假如债权人在此期限内对确保人没有建议权力,确保人将革除确保职责。
可见,就本案而言,刘某于2013年3月15日要求张某在2013年5月20日前偿还告贷,那2013年5月20日便是张某实行义务的宽限期,张某的确保期限便是该日起的6个月。
确保期限有约好的依照约好,约好不明确的,确保期限为主债款实行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没有约好确保期间的,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