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电子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0 04:57
刘某系一名成功的IT人士。考虑到大儿子对自己的创业有功,而小儿子却游手好闲,不思进取,所以,他分别给二个儿子发了电子邮件,表明自己身后四分之三的产业归大儿子一切,只留四分之一给小儿子。刘某身后,小儿子以为应平分产业,大儿子以为应按遗言处置产业,两人产生分歧,因而成讼。
审理中,关于本案中所涉遗言是否有用,有二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电子”遗言在法令上尚无明文规则,电子数据又具有易变性和不稳定性,除非该“电子”遗言通过公证机关公证或通过其他契合法令规则方式的确定,不然不属有用遗言,不该确定其效能。
第二种定见以为“电子”遗言可推定为自书遗言。由于遗言是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遗言人进入自己邮箱,暗码只需自己才知道。只需遗言人的电子邮件方式契合遗言的要件,便可确定该遗言是遗言人的自书遗言,然后确定其法令效能。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是:尽管目前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只规则了五种有用方式的遗言: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口头遗言,对 “电子”遗言的效能确定问题,还无明文规则,但电子邮件也属书面依据的一种,只需对方举不出依据证明该电子邮件通过了篡改,不具有真实性,则能够确定是遗言人的自书遗言。第一种定见过分保存,过于拘泥于法令的明文规则,跟不上年代开展的脚步,也不利于对立的处理和社会的安定团结。
作者:兴国法院 邓淦蓉
审理中,关于本案中所涉遗言是否有用,有二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电子”遗言在法令上尚无明文规则,电子数据又具有易变性和不稳定性,除非该“电子”遗言通过公证机关公证或通过其他契合法令规则方式的确定,不然不属有用遗言,不该确定其效能。
第二种定见以为“电子”遗言可推定为自书遗言。由于遗言是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遗言人进入自己邮箱,暗码只需自己才知道。只需遗言人的电子邮件方式契合遗言的要件,便可确定该遗言是遗言人的自书遗言,然后确定其法令效能。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是:尽管目前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只规则了五种有用方式的遗言: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口头遗言,对 “电子”遗言的效能确定问题,还无明文规则,但电子邮件也属书面依据的一种,只需对方举不出依据证明该电子邮件通过了篡改,不具有真实性,则能够确定是遗言人的自书遗言。第一种定见过分保存,过于拘泥于法令的明文规则,跟不上年代开展的脚步,也不利于对立的处理和社会的安定团结。
作者:兴国法院 邓淦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