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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是否有权控诉人类行为对你们的侵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01:01

——一同由北大师生慎重提起,但遭法院回绝受理的民事诉讼案子申述情事侧记
「编者按 2005年11月13日,我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我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双苯厂(101厂)的苯胺车间因操作过错发作剧烈爆破并引起大火,导致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含苯和硝基苯,属难溶于水的剧毒、致癌化学品),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峻超支,形成整个松花江流域严峻生态环境损坏。
2005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榜首同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一起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定被告补偿100亿元人民币用于树立松花江流域污染管理基金,以康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证鲟鳇鱼的生计权力、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力以及自然人原告旅行、赏识美景和美好幻想的权力。一起,鉴于本案标的额巨大,且触及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方一起提出了减免诉讼费用的请求。
虽然在赴哈尔滨提交诉状之前六位师生现已意识到本案不管是以自然物作为原告、还是以六位自然人作为一起原告,均与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和申述的规则不符,存在着原告不适格的法令妨碍和终究或许呈现法院裁决不予受理的成果。可是,他们以为,此举有益于推动我国司法理念的更新和审判准则的变革,特别是推动正在进行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添加有关公益诉讼的条款,在环境诉讼中引进濒危动植物等自然物作为当事人,以扩展当事人的规模和放宽当事人的诉讼资历,构建新的诉讼形式以习惯处理人与自然调和面对问题的实际需求,为执行党中央树立调和社会的政策推动准则建造,决然花费了近两个礼拜的时刻预备诉讼文件,并差遣汪劲、甘培忠两位教授自费前往哈尔滨处理申述事宜。
可是,令人感到意外的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得知诉讼状况后并未承受原告代表向法院递送的诉状及其相关依据,乃至不敢阅览《申述书》,而是在时隔数小时之后由立案庭主管法官温文而且苦苦地向原告代表以口头方法说“本案与你们无关、现在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规模以及全部遵从国务院决议”等为由回绝承受本案,而这一理由与原告代表事前意料的“原告不适格”的理由截然不同。也就是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是在未直接阅览诉状的条件下做出该口头决议的。案子不能受理并不是因为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的原因,毫无疑问民事案子被政治化的思维和处理方法封杀了。
对此,原告代表坚持向立案庭提出了应当依法承受诉状、假如检查不符合申述条件能够再裁决不予受理的主张。可是,此举也被法官婉言回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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