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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22:03

在收据联系中,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是持票人的权力。而收据抗辩,则是收据债务人的权力。所谓“抗辩权”,是指收据债务人根据必定的合法理由而对立收据持有人,回绝实行收据职责的权力。收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两种抗辩。
(1)“对物抗辩”,又称“肯定立辩”,是指收据债务人能够对立一切的收据持有人。此种抗辩的事由,是指收据本身发作缺点或收据行为发作缺点。比方:收据上短少有必要记载的法定事项,或许背书不接连,或许收据权力的时效届满,或许是假造的收据等,有这些景象之一的,收据债务人能够据此回绝实行收据职责。
(2)“对人抗辩”,又称“相对立辩”,是指收据债务人只能对特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此种抗辩的事由,出于在构成收据联系的根底联系中,持票人未依照买卖合同实行其责任而有违约行为,收据联系上的债务人能够根据在根底联系上的债务人的位置,而发动抗辩权。
那么,收据抗辩是肯定的权力吗?依照收据法的规则,行使抗辩权是有条件约束的。这是由于收据抗辩与一般的民事抗辩有着很大差异。首要,在一般的民事联系中,民法上的抗辩,即便债务转让,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依然能够对立新的债务人。而相比之下,收据联系上的抗辩就不能这样随收据背书流转而持续对立新的持票人。不然,收据就不或许进行流转,持票人不知道其收进的收据是不是有抗辩事由,忧虑自己的收据权力缺少确保。为了维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各国都规则了收据抗辩的“堵截准则”,又称“收据抗辩的约束”。依照这一准则,收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不得对立该持票人。举例来说明这种联系: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货品买卖合同,甲方作为买方签发一张远期收据结乙方。这以后,乙方因对丙方有欠款,又将该收据支交给丙方。在这个过程中,乙方没有向甲方实行交货的责任。甲方作为收据债务人,尽管能够对立乙方,但其抗辩权不能延及丙方。这便是所谓“抗辩的堵截准则”。
可是,对收据抗辩的约束,也不能肯定化,在法定的状况下能够作出破例,这主要是针对某些有歹意行为的持票人与前手人串通来诈骗收据债务人。比方:在上述甲方与乙方的买卖合同联系中,丙方明知乙方没有才能实行交货责任,或明知乙方不想实行交货责任,而从乙方处获得该张收据,在这种状况下,甲方对乙方的收据抗辩就一起能够对立丙方。还比方:持票人明知前手所转让的收据是其以诈骗、盗窃、钳制等手法而获得的,而仍承受转让,那么,收据债务人也能够对该持票人进行抗辩。再有一种状况,便是依照收据法的规则,因税收、承继、赠与等方法无偿获得收据的,因未给付对价,该持票人的收据权力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力。在这种状况下,收据债务人对前手人有抗辩事由的话,则能够据此来对立那些无偿获得收据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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