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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土地投资入股的缴税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22:07

问题:我公司本来购买的一块土地,价值10万元。经评价土地价值为20万元后以该价值出资另一家企业。运作一段时间后,现退出该企业,股权转让费为24万元。那么我公司将交纳哪种税费?并怎么交纳?另评价增值这一环节还需要交纳什么税费?
答复:产业与行为税管理处:
一、乡镇土地运用税:
对以土地出资入股的,被出资单位应按照土地的占地面积乘以适用税额核算交纳乡镇土地运用税。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则的告诉》(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规则:关于以房地产进行出资、联营的,出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出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出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6〕21号):关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出资或联营的,凡所出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许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缔造的商品房进行出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则的告诉》(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则。
三、契税:
你公司退出该企业,从头获得土地运用权时,应交纳契税,计税根据为该土地运用权评价价值。
四、股权转让应缴印花税
根据(91)国税发155号文件规则,“产权搬运书据”税目中“产业所有权”的搬运书据的纳税规模包含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出资事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则,你公司将购买的土地对外出资,应在出资买卖发作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出售有关非钱银性财物和出资两项经济事务进行所得税处理,按规则核算承认财物转让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中10万元如为账面价值,财物转让所得为10万元(20-10)。在转让股权出资时,应按规则核算转让所得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中股权出资转让所得为4万元(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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