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10:28黑龙江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教育法》法令
(1986年5月29日黑龙江省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经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生
第三章 教师
第四章 校园建造
第五章 经费
第六章 社会办学
第七章 奖赏与赏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教育法》规则,结合我省详细情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全省施行九年制责任教育。政府、社会、校园和家庭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承受责任教育的权力。
第三条 责任教育有必要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育有抱负、有品德、有文明、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造人才打下良好根底。
第四条 校园应当推行和运用普通话。
少数民族校园、接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校园,能够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育。
第五条 责任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含初级职业技术教育)两个阶段。在遍及初等教育的根底上遍及初级中等教育。责任教育学制履行国家规则。
第六条 责任教育施行分级办学、分级办理的体系。
第七条 责任教育应量体裁衣分区域、分过程施行。初等责任教育应在1988年完成;初级中等责任教育分为四类:经济兴旺,教育根底较好的区域和单位,1990年完成;经济条件较好,现已遍及初等责任教育的区域和单位,1993年完成;经济文明根底一般的区域和单位,1995年完成;经济不兴旺,教育根底薄弱的区域和单位,2000年完成。详细规划,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人民政府拟定,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办理部门为施行本法令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学生
第九条 具备条件的区域,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都有必要入学承受责任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区域,承受责任教育的儿童的入学年龄能够推迟到七周岁。
第十条 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有责任保证其抚育的学龄儿童准时入学,并受完规则年限的责任教育。
第十一条 确因疾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准时入学的学龄儿童、少年,应由其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经居处市辖区、不设镇的市教育行政办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方可推迟入学或免于就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