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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章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2 06:38

第一条 我国世界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原名我国世界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裁定委员会,后名我国世界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现名我国世界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定委员会)是我国世界贸易促进委员会/我国世界商会依法安排建立的处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裁定安排。裁定委员会一起运用“我国世界商会裁定院”称号。
第二条 裁定委员会的首要事务是:
(一) 受理相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之间的世界/涉外裁定案子及国内裁定案子,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裁定案子;
(二) 受理由政府或其它国内外安排授权裁定委员会处理的争议案子;
(三) 供给当事人约好由裁定委员会处理的其它争议处理服务;
(四)依据当事人的约好和恳求,为在境外进行的非安排裁定指定裁定员;
(五) 宣扬推行和研讨裁定及其它非诉讼处理争议的方式方法;
(六)展开国内外事务沟通,参与相关的国内外安排。
第三条 裁定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定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及副秘书长若干人。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我国世界贸易促进委员会/我国世界商会延聘有关方面的专家和知名人士担任,每届任期三年;如有必要,任期可做恰当调整。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裁定委员会主任聘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选的年纪不该超越五十五岁。
第四条 裁定委员会设声誉主任一人、声誉副主任一至三名及参谋若干人,由我国世界贸易促进委员会/我国世界商会约请有关知名人士担任。
第五条 裁定委员会委员会议每年举办一次;如有需求,能够举办暂时会议。裁定委员会委员会议,由裁定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掌管举办。每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包含主任及/或副主任到会,方能举办。会议的抉择须经到会会议的半数以上的委员包含主任及/或副主任经过,方为有用。
第六条 裁定委员会委员会议的首要任务是:
(一)评论有关裁定委员会作业的政策、准则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抉择;
(二)拟定和修正裁定委员会的规章;
(三)审议、经过关于拟定和修正裁定委员会裁定规矩的草案,报我国世界贸易促进委员会/我国世界商会核准发布;
(四)审议、经过裁定委员会主任提出的年度作业报告。
第七条 裁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应邀的秘书长组成裁定委员会的主任会议,在裁定委员会委员会议结束会议期间,担任裁定委员会的作业,实行委员会议的责任。裁定委员会的主任会议每三个月举办一次。如有需求,能够举办暂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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