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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的注意事项及法律依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01:44

一、处理劳作合同争议须特别留意的问题。
处理劳作合同争议除应遵从劳作争议处理的一般规则外,还应留意以下几个问题:
1.处理劳作合同争议应首要承认合同是否有用。
《劳作法》第18条规则了无效劳作合同的条件,即“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劳作合同;采纳诈骗、要挟等手法缔结的劳作合同。”无效劳作合同,从缔结之日起就没有法令约束力。部分条款无效的,假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能,其余部分依然有用。根据这一规则,在承认劳作合同是否有用的基础上,才干承认处理劳作合同争议的根据。假如在承认劳作合同是否有用的过程中,两边当事人发作争议,应首要向裁定委员会请求承认,然后再处理其他合同争议。
2.处理劳作合同争议的主要根据应是劳作合同。
因为劳作合同依法缔结即具有法令约束力,两边有必要履行,它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责任的协议,一般来讲比较详细,并且法令上没有规则或没有清晰规则的内容,只需两边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写入合同,所以处理劳作合同争议应主要根据劳作合同。比方:有关分房、调离单位退房的问题,违约补偿经济损失的标准,计算方法的问题,只需合同中有清晰约好,发作劳作争议都应按合同履行,否则将很难处理。但是,现在因为人们的合同认识较差,法制观念淡漠,签定劳作合同的质量不高,因而劳作合同是处理合同争议主要根据的位置还不显着。
3.劳作合同无效时,处理合同争议应根据法令标准。
当承认劳作合同为无效合同后,处理合同争议应根据相关的劳作法令标准和其他法令标准,极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力。
4.何为特定条件下缔结劳作合同争议
一般情况下劳作合同缔结之前,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是不存在劳作联系的。因而,两边因缔结劳作合同发作的争议不归于劳作争议。而特定条件下缔结劳作合同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因为某种原因已树立了事实上的劳作联系,尔后又因补订劳作合同发作胶葛,所以这类争议归于劳作争议。劳作部在《关于劳作争议裁定作业几个问题的告诉》(劳部发[1995]338号)中,清晰规则这类争议归于劳作争议的受理规模。
二、处理劳作合同争议的根据
因为劳作合同的内容比较广泛,包含薪酬、社会保险、福利、训练、劳作条件等等,所以处理劳作合同争议适用的法令标准性文件也很广泛,主要有《劳作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人合同制工人的规则》、《外商投资企业劳作管理规则》、《私营企业劳作管理暂行规则》、《村庄团体所有制企业法令》及《企业职工奖惩法令》、《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团体合同规则》、《违背<劳作法>有关劳作合同规则的补偿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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