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经营人”指的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9 22:32
“多式联运运营人”指的是什么
《合同法》第317条所指的多式联运运营人,是指自己或许托付别人以自己名义与托运人缔结多式联运合同的人。他是事主,而不是托运人的代理人或许代表人,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许代表人。
多式联运合同的运营人既可认为单纯的缔约承运人,亦可认为缔约承运人兼实践承运人。缔约承运人指以自己名义与旅客或托运人,或与旅客或托运人的代理人缔结联运合同之人;单纯的缔约承运人,是没有运送工具的运送代理人,仅负本条安排运送之职责。实践承运人指依据缔约承运人授权,实行悉数或部分多式联运合同运送的人;多式联运运营人若担任实行时,则为实践承运人,这时其往往为榜首承运人,即担任榜首阶段运送职责之人。
依本条规则之精力,首先由多式联运运营人与旅客或托运人签定运送合同,承当全程运送,而实践上多式联运承运人于承包运送使命后再将运送职责交由其他承运人完结。但托运人或旅客仅与多式联运承运人直接发生联系。因而多式联运承包人处于一般运送合同承运人的位置,其享有承运人的悉数权力,向托运人或旅客实行悉数职责和承当悉数职责。在各实践运送人的运送中形成拖延或给货品或给旅客形成危害时,多式联运承运人应当承当补偿职责。至于其与实践承运人世的联系则依其相互间的合同而定。
《合同法》第317条所指的多式联运运营人,是指自己或许托付别人以自己名义与托运人缔结多式联运合同的人。他是事主,而不是托运人的代理人或许代表人,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许代表人。
多式联运合同的运营人既可认为单纯的缔约承运人,亦可认为缔约承运人兼实践承运人。缔约承运人指以自己名义与旅客或托运人,或与旅客或托运人的代理人缔结联运合同之人;单纯的缔约承运人,是没有运送工具的运送代理人,仅负本条安排运送之职责。实践承运人指依据缔约承运人授权,实行悉数或部分多式联运合同运送的人;多式联运运营人若担任实行时,则为实践承运人,这时其往往为榜首承运人,即担任榜首阶段运送职责之人。
依本条规则之精力,首先由多式联运运营人与旅客或托运人签定运送合同,承当全程运送,而实践上多式联运承运人于承包运送使命后再将运送职责交由其他承运人完结。但托运人或旅客仅与多式联运承运人直接发生联系。因而多式联运承包人处于一般运送合同承运人的位置,其享有承运人的悉数权力,向托运人或旅客实行悉数职责和承当悉数职责。在各实践运送人的运送中形成拖延或给货品或给旅客形成危害时,多式联运承运人应当承当补偿职责。至于其与实践承运人世的联系则依其相互间的合同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