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和转包业务的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21:29所谓分包,是指总包单位自行完结建设项目的首要部分,其非首要的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如工艺设备装置,结构吊装工程或专业化施工部分的工程,分包给施工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装置单位。所谓转包,是指承揽者将承揽的工程转包给其他的施工单位的行为。分包和转包的不同点在于,分包工程的总承揽人参加施工并自行完结建设项目的一部分,而转包工程的总承揽人不参加施工。二者的共同点是,分包和转包单位都不直接与建设单位签定承揽合同,而直接与总承揽人签定承揽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则:“建筑装置事务实施分包或许转包的,以总承揽人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