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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补偿款算贪污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3 16:33
补偿款通常是国家对某些特殊人群给予的经济补偿,例如退耕还林款,征地补偿款,生态林补偿款等,而这些补偿款要发放给相应的村安排,是不能被并吞的,那么并吞补偿款算贪婪吗?下面由听讼网平和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并吞补偿款是不是贪婪
2005年10月,被告人陈某在任一国土资源所所长期间,得知在征用的土在中有史家村19.44亩的土地没有收取土地补偿款,便将此事奉告时任史家村村小组长的被告人史某。同年12月14日,陈某在没有通过调查核实确认该土地权属和未通知所里其他人的情况下与史某就该块土地签订了征地协议。2006年1月份,史某得知补偿款已拨付乡政府后,在领条上签上自己的姓名并加盖该村的公章收取出347521.1元土地补偿款。补偿款悉数收取后,史某通知陈某此款没有通知其他人,其间的32万元以史某姓名存入其妹妹作业的邮政储蓄所,守时一年得到2560元存款手续费。之后二人将手续费分掉,史某分得1400多元、陈某分得1100元;未存的27521.1元中史某得了17521.1元,陈某得了10000元。尔后存单一向由史某保管。2006年7月,被告人史某辞去史家村小组长的职务,但该笔土地补偿款并没有移交给村小组。2007年1月,32万元守时存款到期后,被告人史某奉告陈某邮政储蓄所支付了6200余元的存款利息,一起提出本金持续存在邮政储蓄所,假如今后没有被有关部分发现,便扣除自己在该地的拓荒费5万元,剩下的29万多元两人平分。陈某亦赞同了该分配计划。随后两人将此利息按上述份额分掉,史某分得3000元左右,陈某分得2700多元。
2007年4月初,县纪检到史家村查帐,被告人史某惧怕工作露出,当即找到被告人陈某商议,所以二被告人商定将本金、手续费、利息合计356501.1元悉数退回给史家村小组,钱凑齐后,被告人史某悄然地以时任史家村出纳的名义存入银行。一段时间后,被告人史某又将钱取出。不久县纪检委又要查史家村财政账,两人又将钱凑齐以村出纳的姓名存好。同年7月份为了避免纪检查出这笔补偿款,陈某将乡国土资源所和县国土资源局的土地补偿协议和台账悄然拿出藏起来,直到案发。[不合]
第一种定见:陈某在一起违法中起首要效果,故二被告构成贪婪罪。
第二种定见:史某在一起违法中起首要效果,故二被告构成职务并吞罪。
[剖析]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首要要厘清职务并吞罪与贪婪罪
职务并吞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并吞、骗得、盗取或以其他手法占有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资产的行为。贪婪罪是指国家作业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并吞、骗得、盗取或以其他手法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的行为。从上述二罪概念中能够看出二罪的违法主体有所不同。只要在一起违法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婪、职务并吞案子怎么确定一起违法几个问题的解说》规守时才会呈现彼此转化的情形。
(二)、二被告人构成一起违法
在本案中,被告人史某收取该款后,史、陈二人即按份额分配该款的存款手续费,一起在存款到期后,对被告人史某提出的分配计划陈某亦表示赞同,并再次按份额分配该款的到期利息。以上阐明二被告人在领款后均有一起并吞土地补偿款的成心,归于事前无通谋的一起违法。
(三)、二被告人别离使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当。
被告史某使用职务表现在,一是使用村小组组长的身份从出纳处随意拿到村小组公章,为收取土地补偿款供给了便当条件;二是以村小组名义收取土地补偿款后自行保管而不通知村小组其他人员,为并吞做出了前期预备。被告陈某使用职务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得知史家村有19.44亩的土地没有收取土地补偿款的情况下,只通知了该村小组组长史某;二是在土地权属未核对的情况下,与史某以村小组名义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且隐秘了土管所其他作业人员;三是为躲避冲击、粉饰罪过,在纪检部分查帐时将土地补偿协议和台帐悄然地拿出躲藏。
(四)、被告人史某系本案的主犯
被告人史某在一起违法中起到了什么效果呢?首要,土地补偿款本应归于村小组一切,但史某使用村小组长的身份隐秘事实真相,为并吞作预备条件;次之,在土地补偿款收取后史某即告之陈某无人知道收取了补偿款两边能够从中获利的暗示,到赃物分配计划的明示均是史某所为,故此犯意的提起是史某;再次,在收取土地补偿款后史某一向掌控着赃物;最终,对部分赃物的分配史某所得份额大于陈某。从以上剖析能够得出一个定论:被告史某在本案起到了首要效果,是本案的主犯。
(五)、主犯史某构成职务并吞罪
依据法释〔1999〕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乡民小组组长使用职务便当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行为怎么定性问题的批复》:“对乡民小组组长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将乡民小组团体产业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以职务并吞罪科罪处分。”被告人史某构成职务并吞罪。
综上所述,二被告人属一起违法且别离使用各自的职务便当,一起并吞了土地补偿款,并且被告人史某是本案的主犯,依据法释(2000)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婪、职务并吞案子怎么确定一起违法几个问题的解说》“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作业人员勾通,别离使用各自的职务便当,一起将本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的,依照主犯的违法性质科罪。”之规则,二被告人应以职务并吞罪科罪。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并吞补偿款是不是贪婪”问题进行的回答,并吞补偿款会不会构成贪婪罪,首要看并吞的主体是谁,假如是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的,就会构成贪婪罪,假如不是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的,会构成职务并吞罪。读者假如需求找律师咨询法令方面的问题,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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