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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劳动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01:56
首要,关于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法令联系,我国《修建法》及其相关行政法规、规章都未作规则。改革开放以来,乡村剩余劳作力进城务工,其间大大都人会集在修建职业,随即在该职业产生了一个特别的集体,即包工头(他们在合同中一般被称为某包工队或某民工队)。不可否认,包工头在施工企业与民工之间架起了一座交流的桥梁,并且还承当了施工企业应该承当的部分办理职责,为我国修建业的开展作出了必定的奉献。可是,我国修建法令一向没有给包工头一个清晰的法令地位。按法令规则,民工直接受雇于施工企业,与施工企业是劳作联系,但实际状况是,施工企业很少与民工直接发生联系,大大都状况下,都是包工头与施工企业签定劳务合同(实践中大都叫施工合同),再由包工头与民工签定劳务合同(实际上大大都状况下为口头协议)。因为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这种联系法令并没有清晰制止,一起也没有危害国家利益,因而,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子时,除确属工程承揽、转包等法令制止性的行为外,一概按劳务合同联系即有用合同处理。
其次,因为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是劳务合同联系,而非工程分包合同联系或劳务分包联系,因而施工企业不能将质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职责转嫁给包工头。虽然包工头负有部分办理职责,但仅限于对民工的日常办理上,关于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职责,施工企业应承当悉数职责,而不能将这些法定职责转嫁给包工头。我国《修建法》及国务院《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条例》均将工程质量、安全等工程职责确定为施工企业的法定职责,施工企业不能以合同方式将其法定职责转嫁给第三人。因而,即便施工企业与包工头签定的合同条款中有清晰约好,法院亦能够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而确定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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