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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概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2 11:30
一、表见署理的概念
表见署理是指行为人虽无署理权,但因为自己的行为,构成了足以使好心第三人信任其有署理权的表象,而与好心第三人进行的、由自己承当法令结果的署理行为。表见署理实质上是无权署理,是广义无权署理的一种。若无权署理行为均由被署理人追认决议其效能的话,会给好心第三人构成危害,因此,在表见的景象之下,规矩由被署理人承当表见署理行为的法令结果,更有利于维护好心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买卖安全,并以此加强署理准则的可信度。
表见署理也为我国法令所承认。正如《合同法》第49条规矩的:“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被署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的,该署理行为有用。”其含义在于维护署理准则的诚信根底,维护好心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正常的民事流通次序。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矩:“公民、法人可以经过署理人施行民事法令行为。署理人在署理权限内,以被署理人的名义施行民事法令行为,被署理人对署理人的署理行为,承当民事职责。”这是我国适用署理准则的最基本法令根据。署理准则的发作,完成了行为主体与行为结果的别离,使民事主体的民事才能得以扩张和延伸。这在社会生产日益专业化、规模化,社会分工日益细密化的现代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可是与署理准则相伴而生的无权署理现象,却不时给署理准则带来不安稳要素,对各方利益影响甚大。无权署理的表现形式十分复杂,大致分两类:即值得第三人信任的无权署理(即表见署理)和短缺信任价值的无权署理的常常发作,常伴随着职责胶葛。在实在的权力人与好心相对人这间的利益权衡方面,尽管维护实在权力人的利益可谓社会经济次序的根基,尽管罗马法上“任何人不得将逾越自己一切的权力让与别人”的法谚至今犹存,借以维护一切权的安全即“静的安全”,可是在以社会本位立法思想为布景的现代商场经济中,罗马法上述经典准则现已被很多的破例弄得千疮百孔,而经过权力虚象替代权力实象的办法,维护第三人对由实在权力人所构成的表见现实的信任,即“动的安全”,现已成为各国民法所寻求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价值。对此,我国对有些尽管不具有实在的署理,但只需契合必定的条件依然确定为有用,即:行为人的署理结果由自己承当。最典型的便是表见署理。
二、表见署理的构成要件
根据上述表见署理的概念和立法规矩,可知表见署理应具有以下构成条件:
1、须行为人无署理权
建立表见署理的榜首要件是行为人无署理权。所说无署理权是指施行署理行为时无署理权或许关于所施行的署理行为无署理权。假如署理人具有署理权,则归于有署理权,不发作表见署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信任行为人具有署理权的现实或理由
这是建立表见署理的客观要件。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署理人之间存在某种现实上或许法令上的联络为根底的。这种联络是否存在或许是否足以使相对人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应依一般买卖状况而定。通常状况下,行为人持有被署理人宣布的证明文件,如被署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许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许有被署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颁发署理权的告诉或许布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确定表见署理的客观根据。对上述客观根据,依《合同法》第49条的规矩,相对人负有举证职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盗用别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许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定合同的,一般不确定为表见署理,但被署理人应负举证职责,如不能举证则构成表见署理。关于借用别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许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定的合同,一般不确定为表见署理,由出借人与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令结果负连带职责。
3、须相对人为好心且无过错
这是表见署理建立的片面要件,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署理行为。假如相对人出于歹意,即明知别人为无权署理,仍与其施行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令维护的必要,故表见署理不能建立。《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规矩,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现已停止还与行为人施行民事行为给别人构成危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职责。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有民事行为的有用要件
表见署理发作有权署理的法令效能,因此,表见署理应具有民事行为建立的有用要件,即不得违反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等。假如不具有民事行为的有用要件,则不建立表见署理。
在构成表见署理的状况中,相对人信任行为人具有署理权,往往与自己具有过错有关,但表见署理的建立不以自己片面上有过错为必要要件,即便自己没有过错,只需客观上有使相对人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的根据,即可构成表见署理。
表见署理依法发作有权署理的法令效能,即无权署理人与相对人之间施行的民事法令行为关于被署理人具有法令约束力,被署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发作、改变或消除相应的法令联络。表见署理是指署理人尽管没有署理权,可是外表上、客观上具有使无过错的相对人信任他为有权署理人的正当理由的状况,且相对人片面上为好心且无过错,因此可以向被署理人建议署理的效能。表见署理是一种无权署理行为,是一种没有署理权的署理,它具有署理行为的表象却短缺署理权的行为。可是,因为相对人有满足的理由信任署理联络的存在,被署理人不得以无权署理为由,否定署理行为所发作的法令结果,被署理人依然要承当相应的职责。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矩:“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被署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的,该署理行为有用。”由此可见,表见署理可分为三类:1、有授权表象的表见署理;2、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署理;3、有署理权没有停止的表象的表见署理。法令建立表见署理规矩的首要含义就在于维护署理准则的信誉与安稳,维护好心无过错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保证买卖安全。在此从以下几方面来论述表见署理的构成要件:
1、表见署理应当契合署理的外表要件,即表见署理人须以被署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订立民事联络。表见署理作为署理的一种,它就应当契合署理的外表要件。不然,则不成其为署理,而是表见署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构成的民事法令联络,只对缔约两边存在法令效能,不及别人。
2、表见署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有建立的有用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才能、意思表明实在、内容不违反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假如表见署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短缺建立的有用要件,那么该行为从一开端就不发作法令效能,又怎样可以转嫁到被署理人身上呢?又从何谈起被署理人接受该署理行为的法令作用呢?值得一提的是,这儿的“实在意思表明”,笔者以为,应理解为法令上的实在意思表明,即扩展到第三人根据表象彻底有理由信任表见署理人所施行的民事行为系其实在意思表明的范畴,而不是只是局限于现实上的意思表明实在。不然,假如呈现表见署理人为成心危害被署理人的利益而与好心无过错的第三人签定有损被署理人的权益的合同的状况,则会因表见署理人的意思表明不实在,导致合同无效,使第三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沛的维护。
3、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信任表见署理人具有署理权的景象,并可以使第三人在片面上构成该署理人不容置疑的具有署理权的知道。第三人作为该行为的相对方,其意图应是寻求经过表见署理人从被署理人处获得该民事署理行为的法令作用。这就阐明第三人在片面上是信任该民事署理行为是有用建立的,该署理人是有署理权的。而第三人之所以会与该署理人为民事署理行为,其必定要求该署理人与被署理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使其对该署理人的署理权到达心里坚信程度的现实上或许法令上的联络。只要这样,法令才有必要建立表见署理准则来赋予第三人向被署理人寻求民事署理行为法令作用的权力。
4、第三人须为好心且无过错,即第三人不是明知行为人没有署理权而仍与之签定合同,也不是因为自己疏忽大意,缺少应有的慎重而容易将没有署理权的行为人认作有署理权的人,而是有正当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笔者以为,表见署理尽管不具有署理权,但却赋予了第三人向被署理人建议民事署理行为的法令作用的权力,这在必定程度上危害了被署理人的利益,维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自私自利之嫌。根据我国民法的立法精力和立法准则,这必定要求第三人也给予被署理人必定的对价,恪守必定的游戏规矩,以到达法令对彼此处于对立方的合法权益的维护的平衡。所以,这就要求第三人在片面上有必要表现为好心以表现民法的公正、诚笃信誉准则,并表现为无过错,以更好地维护在这场买卖中处于弱势的被署理人的合法权益。
5、被署理人在片面上存在过错。表见署理的这一构成要件,民法学界对此有较多的争议。笔者以为,尽管表见署理不具有署理权,但却具有了署理的表象,该表象使得第三人在尽到了法令上要求的对表见署理人的署理身份和署理权限的注含责任后,还无法预见到该署理人并不具有署理权或许该署理人的权力存在瑕疵。假如第三人和被署理人在片面上均不存在过错,是不可能构成署理权表象的。表见署理准则已然规矩了第三人在片面上有必要尽到应有的注含责任,即在片面上不得存在过错,以维护被署理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就必定要求被署理人关于署理权表象的构成在片面上存在着过错,以防止被署理人的合法权益在无过错的状况下遭到危害,使得两边在这场商场买卖中处于平等的位置。如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矩:“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署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当民事职责,署理人负连带职责。”在这儿,即便署理人现已越权行使其署理权,但因为被署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存在过错,构成了署理人未越权之表象,致使第三人误以为署理人并未越权而与之施行民事署理行为,实践已构成了表见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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