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3 15:57发问:
你好,请问陕西省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办法是什么?
保山律师回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辆驾驭人、行人、搭车人以及与路途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恪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树立、健全路途交通安全作业和谐机制,实施路途交通安全职责制,保证路途交通安全经费,安排路途交通安全归纳点评,拟定路途交通安全处理规划,展开路途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步全社会路途交通安全意识和防备路途交通事故的才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催促辖区内单位执行路途交通安全职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恪守交通安全法令、法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路途交通安全处理作业。
交通、建造、财务、发改委、教育、卫生、安全出产监督、质量技能监督、工商行政处理、农业(农业机械)、督查和其他负有路途交通安全职责的部分,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路途交通安全有关作业。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平、文明、高效法令。
第六条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安排,应当做好本单位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处理作业,执行交通安全职责。
新闻、出书、播送、电视等单位,应当遍及交通安全常识,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及时发布路途交通处理办法和路况信息。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关于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的行为,有权劝止或许向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告发。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对在路途交通安全作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应当给予赞誉和奖赏。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驭人
第一节 机动车和驾驭人
第九条 已注册挂号的机动车请求改动车身色彩、替换车身或许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准予改变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交验机动车;已注册挂号的机动车替换发动机的,应当在替换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请求改变挂号、交验机动车。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1日内承认机动车,回收原行进证,核发新行进证。
改变后的机动车未按期限换领新行进证的,不得持续行进。
第十条 机动车不得违背规则设备和运用高音设备、非车灯亮光设备和镜面反光遮阳膜。
第十一条 用于营运的载货轿车和大型、中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在外)驾驭室两边应当喷涂营运单位称号、编号、准载人数、核载质量。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机动车,能够经当地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承认后收取《校车通行证》,并在机动车车身两边喷涂校车标识。值班的交通警察应当对校车供给通行便当。
校车有必要坚持安全技能杰出,不得从事营业性运送。
校车驾驭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驭阅历。
《校车通行证》和校车标识喷涂款式由省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规则。发放《校车通行证》只可收取牌证工本费。
第十三条 本省实施机动车驾驭人路途交通安全信息记载准则。
持本省机动车驾驭证的驾驭人,应当收取机动车驾驭人信息卡并随身携带,与驾驭证一起运用。机动车驾驭人信息卡记载驾驭人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交通事故等信息。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应当向社会揭露交通监控设备记载的路途交通违法信息,并及时奉告机动车所有人或许驾驭人。
机动车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载累积达5次时,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在15日内书面奉告机动车所有人或许驾驭人。
第十五条 机动车修补厂修补外观损坏的机动车时,应当照实挂号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记载车损部位和替换部件称号,挂号材料保存不得少于1年,在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查询时,应当照实供给。
机动车修补厂发现承修机动车有交通肇事逃逸嫌疑的,应当及时陈述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
第二节 非机动车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挂号并收取牌证后,方可上路途行进,但不得从事营运活动。挂号时只可收取牌证工本费。
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十七条 车辆所有人请求非机动车挂号,应当提交下列证明: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请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挂号的,一起提交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对契合条件的非机动车挂号请求应当受理,并当场处理挂号手续。
第十九条 现已收取牌证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作搬运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请求改变挂号。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牌证丢掉,车辆所有人应当持身份证明到原发证机关请求补领,并交验车辆。
第二十一条 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设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改装动力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