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七年后男方死亡 女方是否可以继承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22:51案情
李某和马某成婚十年后,马某于1997年不幸患病身亡,除留下了俩人生的一女孩小李,无任何产业留下。1997年末,李某经人介绍和高某相识,不久后俩人相爱,并于1998年头同居日子在一起,但一向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 后俩人在镇上开有一家商铺,因为高某长于运营,生意很是不错。2005年4月的一天,李某不幸在一次事故中逝世,李某逝世后,小李和高某发作很大不合,俩人常常吵架,俩人都不想再和对方日子在一起。后俩人对李某留下的产业发作了更大的争论,两边终究诉至法院。法院经查询查明:李某逝世后,留有六张存款单, 合计人民币13万元,存款单的户名是李某,除此外无其他遗产。产业属李某和高某二人一起劳动所得。
不合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宣告李某和高某的婚姻无效,二人的联系应该确定为同居联系,他们的产业应依照同居期间的产业处理,李某、高某个分一半,李某的女儿应承继李某的一半产业,高某无承继权。
第二种定见以为,法院在受理此案后,应当告之高某能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解说(一)第六条规则,高某能够补办成婚登记,补办婚姻登记后高某能够分得其间的一半产业和承继李某的另一半产业的二分之一。
第三种定见以为,不能宣告李某和高某婚姻无效,二人联系归于同居联系,二人产业依照同居期间一起产业处理,一人分得一半,李某的女儿承继李某的其间的一半产业。
分析定见
笔者附和第三种定见,理由如下:
首要,法院是不能宣告李某和高某婚姻无效。从1994年2月1日今后,我国法令不再供认现实婚姻的存在,实施婚姻登记制,男女两边婚姻联系的建立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处理登记手续为终究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制止成婚的亲属联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十四条也规则“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许吊销婚姻的,应当收缴两边的成婚登记书并将收效的判决书送达当地婚姻登记机关。”从这两条规则咱们能够知道,没有通过成婚登记是不能够宣告婚姻无效的,男女两边进行婚姻登记并获得成婚证书是宣告婚姻无效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婚姻登记并获得成婚证书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则的四种状况之一,才能够宣告婚姻无效。本案中,李某和高某一向没有婚姻登记,所以法院是不能对二人宣告婚姻无效的。
其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解说(一)第六条规则,告之高某能够去婚姻登记机关补办成婚登记是不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有规则: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有必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成婚登记。同居男女,一方逝世后,另一方要求补办成婚登记,此刻现已有一方现已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成婚登记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则,依据法令效能大于司法解说效能准则,所以法院是不能告之高某能够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成婚登记的。
终究,法院应确定李某和高某为同居联系,确定本案中的13万元存款为他们同居期间的一起产业,按一起共有处理,李某和高某各得二分之一,李某的女儿承继李某的产业,高某没有承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