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注意的地方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6 20:26
一些人或集体、企业等等与某个公司协作的时分,是与分公司而不是总公司。比较于总公司的话,分公司的规划小了许多,所以在跟分公司协作的时分,也需求跟它们签定相应的合同,需求多以留心各种事宜。听讼网小编为你探问到了相关内容如下。
与分公司签定合同留意的当地有哪些
一、与分公司签定合同——有无营业执照
(一)、若分公司有营业执照
1、合同效能:依据《公司法》14条,“公司能够建立分公司。建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挂号,收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历,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当。”因而,分公司收取营业执照后,具有必定的运营资历,其在总公司授权规模内依法缔结的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无效。
2、法令结果: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无法人资历,无独立产业及完好的责任能力,无法独立承当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当弥补责任,故在司法实践中,合同向对方可选择由分公司承当、总公司承当或分公司与总公司一起承当。
3、诉讼主体:《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则,“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能够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四十条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则的其他安排包含:(5)法人依法建立并收取营业执照的分支组织……”。根据以上规则,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历,但归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安排”,可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诉讼。
(二)、若分公司无营业执照
1、合同效能:
(1)若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签署合同或过后追认,则分公司签署合同的行为应视为署理总公司签署合同,其合同效能、责任承当、诉讼主体详见第二条。
(2)《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则:“民事法令行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明实在;(三)不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如分公司没有收取营业执照且无总公司的授权或追认,因其不具有运营资历、行为能力,其所签定的合同无效。
实践中关于合同的签字盖章,分公司或许有公章或无公章,分三种状况:
(a)分公司昂首签约,分公司盖章:如上所述,因无营业执照,该公章或其他印章无法令效能。
(b)分公司昂首签约,总公司盖章:由总公司承当。
(c)分公司昂首签约,个人签字:个人如系总公司授权代表或其他严重构成表见署理的景象则由总公司承当责任;不然,一般由该个人自行承当相关责任,在此景象下,该个人或许与总公司之间系挂靠、协作或许其他联系,但总公司未依法建立该分公司,而是个人挂靠在该总公司名下,对外却以所谓的分公司名义。
2、法令结果。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无运营资历、责任能力,其签署的有用或无效合同的法令结果应由建立它的总公司悉数承当或由个人承当。
3、诉讼主体。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不属《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则的其他安排,不能作为诉讼主体,故,相关的诉讼应由总公司或个人参与,分公司不能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民事诉讼。
二、与分公司签定合同——授权及署理权限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则,“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被署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未经被署理人追认,对被署理人不发生效能,由行为人承当责任。”第四十九条规则,“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被署理人名义缔结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的,该署理行为有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九条规则:“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称“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的景象首要包含:
(一)被署理人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缔结合同而不否定的;
(二)被署理入的高层管理人员从事与其责任相关的民事活动的;
(三)行为人持有被署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许单位负责人名章或单位印章和单位介绍信缔结合同的;
(四)被署理人授权规模不明的;
(五)署理权被停止或许被约束,但被署理人未及时告诉相对人的。”
根据以上规则:
1、有权署理。若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规模内签定合同,属有权署理,其签定的合同有用;
2、无权署理。若分公司无总公司的授权,或逾越总公司的授权,属无权署理,其签定的合同无效;
3、表见署理。虽属无权署理,但合同相对方(如贵司)有理由信任分公司有彻底的署理权的,属表见署理,其签定的合同依然有用。
但是,不管是否触及表见署理,分公司的某些民事行为无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七条规则:“企业法人的分支组织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供给确保的,确保合同无效。”
三、与分公司签定合同——企业资质证书
某些所谓的“分公司”,并非总公司建立的真实的分公司,仅仅挂靠在“总公司”名下,并借用“总公司”的相关资质罢了(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建造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投标署理组织资质证书等)。
因为资质证书归于特别法关于主体资历的强制性规则,以上“分公司”签定的需求特定资质完结事项的合同,往往是无效的,也违背招投标法的规则。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四条规则,“承包人不合法转包、违法分包建造工程或许没有资质的实践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修建施工企业名义与别人签定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必需求确认分公司是有签定合同的权利,不管是与总公司仍是分公司协作,在协作的时分都记住要看它的内容,内容才是最要害的。与分公司签定合同留意的当地你需求具体了解,在这时分你彻底是能够找听讼网律师一对一为你解说。
与分公司签定合同留意的当地有哪些
一、与分公司签定合同——有无营业执照
(一)、若分公司有营业执照
1、合同效能:依据《公司法》14条,“公司能够建立分公司。建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挂号,收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历,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当。”因而,分公司收取营业执照后,具有必定的运营资历,其在总公司授权规模内依法缔结的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无效。
2、法令结果: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无法人资历,无独立产业及完好的责任能力,无法独立承当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当弥补责任,故在司法实践中,合同向对方可选择由分公司承当、总公司承当或分公司与总公司一起承当。
3、诉讼主体:《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则,“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能够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四十条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则的其他安排包含:(5)法人依法建立并收取营业执照的分支组织……”。根据以上规则,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历,但归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安排”,可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诉讼。
(二)、若分公司无营业执照
1、合同效能:
(1)若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签署合同或过后追认,则分公司签署合同的行为应视为署理总公司签署合同,其合同效能、责任承当、诉讼主体详见第二条。
(2)《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则:“民事法令行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明实在;(三)不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如分公司没有收取营业执照且无总公司的授权或追认,因其不具有运营资历、行为能力,其所签定的合同无效。
实践中关于合同的签字盖章,分公司或许有公章或无公章,分三种状况:
(a)分公司昂首签约,分公司盖章:如上所述,因无营业执照,该公章或其他印章无法令效能。
(b)分公司昂首签约,总公司盖章:由总公司承当。
(c)分公司昂首签约,个人签字:个人如系总公司授权代表或其他严重构成表见署理的景象则由总公司承当责任;不然,一般由该个人自行承当相关责任,在此景象下,该个人或许与总公司之间系挂靠、协作或许其他联系,但总公司未依法建立该分公司,而是个人挂靠在该总公司名下,对外却以所谓的分公司名义。
2、法令结果。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无运营资历、责任能力,其签署的有用或无效合同的法令结果应由建立它的总公司悉数承当或由个人承当。
3、诉讼主体。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不属《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则的其他安排,不能作为诉讼主体,故,相关的诉讼应由总公司或个人参与,分公司不能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民事诉讼。
二、与分公司签定合同——授权及署理权限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则,“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被署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未经被署理人追认,对被署理人不发生效能,由行为人承当责任。”第四十九条规则,“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被署理人名义缔结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的,该署理行为有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九条规则:“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称“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的景象首要包含:
(一)被署理人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缔结合同而不否定的;
(二)被署理入的高层管理人员从事与其责任相关的民事活动的;
(三)行为人持有被署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许单位负责人名章或单位印章和单位介绍信缔结合同的;
(四)被署理人授权规模不明的;
(五)署理权被停止或许被约束,但被署理人未及时告诉相对人的。”
根据以上规则:
1、有权署理。若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规模内签定合同,属有权署理,其签定的合同有用;
2、无权署理。若分公司无总公司的授权,或逾越总公司的授权,属无权署理,其签定的合同无效;
3、表见署理。虽属无权署理,但合同相对方(如贵司)有理由信任分公司有彻底的署理权的,属表见署理,其签定的合同依然有用。
但是,不管是否触及表见署理,分公司的某些民事行为无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七条规则:“企业法人的分支组织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供给确保的,确保合同无效。”
三、与分公司签定合同——企业资质证书
某些所谓的“分公司”,并非总公司建立的真实的分公司,仅仅挂靠在“总公司”名下,并借用“总公司”的相关资质罢了(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建造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投标署理组织资质证书等)。
因为资质证书归于特别法关于主体资历的强制性规则,以上“分公司”签定的需求特定资质完结事项的合同,往往是无效的,也违背招投标法的规则。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四条规则,“承包人不合法转包、违法分包建造工程或许没有资质的实践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修建施工企业名义与别人签定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必需求确认分公司是有签定合同的权利,不管是与总公司仍是分公司协作,在协作的时分都记住要看它的内容,内容才是最要害的。与分公司签定合同留意的当地你需求具体了解,在这时分你彻底是能够找听讼网律师一对一为你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