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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确认劳动关系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8 17:23

焦某承认劳作联系案【案 由】承认劳作联系【案情简介】 2008年5月长春市绿园区某村农人焦某经案外人徐某以长春市某砖厂投资者赵某的名义招聘来到长春市某砖厂作业,从事拌和锅清渣作业,月工资为1500元。2008年6月4日,焦某在厂内进行清渣作业时,因工友奎某操作失误按错电闸的原因,构成焦某受伤,伤后砖厂投资者赵某让奎某等人将焦某送往公主岭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医院确诊为:胸部闭合性损害,左边第3、4、5、6、8肋骨骨折,双侧血胸,腹部闭合性损害,腰3-4椎体紧缩性骨折。焦某在住院医治期间(2008年6月4日至2008年7月8日)由砖厂投资者赵某托付职工为焦某交纳了医疗费,但拒不付出相关工伤待遇,以为两边不存在劳作联系,也不以为焦某受伤归于工伤。焦某无法之下只好向长春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确定恳求,劳作局在工伤查询进程中,砖厂对两边是否存在劳作联系提出了贰言。焦某遂向长春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恳求建立两边存在劳作联系。长春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了裁定判定书,判定焦某2008年6月4日受伤时与砖厂存在劳作联系。砖厂不服裁定判定,于2009年12月14日向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述,恳求判定两边不存在劳作联系。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1日作出了民事判定,判定驳回砖厂的诉讼恳求,焦某2008年6月4日受伤时与砖厂存在劳作联系。砖厂不服该判定,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焦某为案外人徐某雇佣的工人,并非砖厂雇佣。砖厂已将承重制砖悉数人工承包给了徐某担任,两边签订了劳作承包合同,合同中清晰约好徐某对工人有必要做好安全教育,发作安全事故悉数由徐某担任。且被告受伤后,是由承包人徐某将焦某送往医院进行医治的。【承办进程】二审期间,焦某向吉林省农人工法令援助作业站恳求法令援助,吉林省农人工法令援助作业站受理并同意了他的法令援助恳求,当日即指使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李爱晶律师承办该案。  李爱晶律师承受该案后,仔细了解了案子的基本情况,及时查阅了相关的依据资料,依据上诉人长春市某砖厂的上诉理由及时制造了辩论状,以为辩论人焦某与被辩论人砖厂存在现实劳作联系。被辩论人将工程(事务)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徐某,应由被辩论人承当用工主体职责。2008年5月16日,被辩论人长春市某砖厂与自然人徐某签订了《劳作承包合同》,合同约好将承重砖制造悉数人工包给徐某,由徐某担任工人的安全教育及人身安全。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第四条:“修建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事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作者,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当用工主体职责。”的规则,被辩论人将用工权发包给无用工资质的自然人,应由被辩论人承当用工主体职责。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律师李爱晶宣布了署理定见如下:上诉人砖厂将工程(事务)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徐某,应由上诉人承当用工主体职责。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构成现实劳作联系,这种现实劳作联系应受法令保护。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第一条,能够按下面三点来确定现实劳作联系:1、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契合法令、法规规则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拟定的各项劳作规章制度适用于劳作者,劳作者受用人单位的劳作管理,从事用人单位组织的有酬劳的劳作;3、劳作者供给的劳作是用人单位事务的组成部分。在本案中: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2、依据在原一审中上诉人砖厂提交的依据“公司股东对焦某事故有关人员的罚款决议”以及在原一审中出庭作证的证人奎某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被上诉人需恪守上诉人砖厂的规章制度,并由上诉人为被上诉人付出每月1500元的劳作酬劳;3、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自认被上诉人作业的场所、运用的东西由上诉人供给,被上诉人需完结的作业任务由上诉人组织,被上诉人需恪守上诉人拟定的作业规程,且被上诉人供给的劳作是上诉人事务的组成部分。即被上诉人实践是在为上诉人作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联系契合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第一条关于建立劳作联系的规则,应承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现实劳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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