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房屋租赁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06:04
阐明:(本案应当事人要求,隐去了当事人的名字和一些详细数据)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济民二初字第548号
原告济源煌埠纺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托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李某,男,汉族,系某专卖店业主。
托付代理人赵宗文,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租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有代审判员王金秀独任审判,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托付代理人李随寨、被告李刚及其托付代理人赵宗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2004年9月30日,其将自己的门面房一间“承揽”给被告运用,期限二年,年承揽费*****元,并约好“两年承揽费有必要一次交清,先交款后运用”,如逾期按日5‰加收违约金,逾期两个月,其有权免除合同,合同签定后被告仅交承揽费***元,下欠***元至今已长达一年,经无数次讨要被告不肯交纳,现恳求法院判令免除与被告缔结的门面房“承揽”合同,被告返还其房子。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签定的“承揽”合同约好租期两年,每年交纳一次“承揽费”,假如合同约好是两年一次交清,在其只交纳一年租金的情况下,原告不行能将房子交其运用。所以原告并未违约,原告无权要求免除合同、返还房子。
原告向本案提交的依据有:1、2004年9月30日其与被告签定的“承揽合同”。证明两边约好两年“承揽费”一次性交清,被告若逾期两个月,其有权免除合同。2、2005年4月30日其与格兰仕微波炉专卖店签定的合同,证明两年“承揽费”一次交清的,也有合同第十条的约好, 证明有合同第十条不能阐明是一年一交租金。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依据1有贰言,以为合同中第二条的两年“承揽费”中的“两”字是原告后来私自增加的,不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两边合同中此处为空白;合同第十条关于逾期交纳“承揽费”的约好,是指第二年“承揽费”的交纳,假如按原告所说是两年的“承揽费”一次性交清,就不存在逾期问题,所以合同约好“承揽费”应为一年一交,而不是两年一次交清。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依据有贰言,以为这是2005年签定的与两边之间的合同不是同一版别,且两年“承揽金”一次交清的,“年”字前边写有“两”字,其与原告签定的合同上没有“两”字,因而,原告的合同应为一年一交。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济民二初字第548号
原告济源煌埠纺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托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李某,男,汉族,系某专卖店业主。
托付代理人赵宗文,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租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有代审判员王金秀独任审判,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托付代理人李随寨、被告李刚及其托付代理人赵宗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2004年9月30日,其将自己的门面房一间“承揽”给被告运用,期限二年,年承揽费*****元,并约好“两年承揽费有必要一次交清,先交款后运用”,如逾期按日5‰加收违约金,逾期两个月,其有权免除合同,合同签定后被告仅交承揽费***元,下欠***元至今已长达一年,经无数次讨要被告不肯交纳,现恳求法院判令免除与被告缔结的门面房“承揽”合同,被告返还其房子。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签定的“承揽”合同约好租期两年,每年交纳一次“承揽费”,假如合同约好是两年一次交清,在其只交纳一年租金的情况下,原告不行能将房子交其运用。所以原告并未违约,原告无权要求免除合同、返还房子。
原告向本案提交的依据有:1、2004年9月30日其与被告签定的“承揽合同”。证明两边约好两年“承揽费”一次性交清,被告若逾期两个月,其有权免除合同。2、2005年4月30日其与格兰仕微波炉专卖店签定的合同,证明两年“承揽费”一次交清的,也有合同第十条的约好, 证明有合同第十条不能阐明是一年一交租金。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依据1有贰言,以为合同中第二条的两年“承揽费”中的“两”字是原告后来私自增加的,不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两边合同中此处为空白;合同第十条关于逾期交纳“承揽费”的约好,是指第二年“承揽费”的交纳,假如按原告所说是两年的“承揽费”一次性交清,就不存在逾期问题,所以合同约好“承揽费”应为一年一交,而不是两年一次交清。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依据有贰言,以为这是2005年签定的与两边之间的合同不是同一版别,且两年“承揽金”一次交清的,“年”字前边写有“两”字,其与原告签定的合同上没有“两”字,因而,原告的合同应为一年一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