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网络转载必须获授权并支付报酬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2 07:25
在网络上有些东西随意转载是归于侵权的,或许咱们我们常常在网络上这儿转载那里转载的都习惯了,许多问题都没有留意,可是并不是什么东西都能够转载的,是需求授权并付出酬劳。那么网络转载有必要获授权并付出酬劳吗?听讼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常识,供您参阅,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网络转载是否有必要取得授权并付出酬劳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运用著作,能够不经著作权人答应,不向其付出酬劳,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著作名称,而且不得侵略著作权人按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力:
(一)为个人学习、研讨或许赏识,运用别人现已宣布的著作;
(二)为介绍、谈论某一著作或许阐明某一问题,在著作中恰当引证别人现已宣布的著作;
(三)为报导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行避免地再现或许引证现已宣布的著作;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许播映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现已宣布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映的在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许播映在大众集会上宣布的说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映的在外;
(六)为校园课堂教育或许科学研讨,翻译或许少数仿制现已宣布的著作,供教育或许科研人员运用,但不得出书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运用现已宣布的著作;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设或许保存版别的需求,仿制本馆保藏的著作;
(九)免费扮演现已宣布的著作,该扮演未向大众收取费用,也未向扮演者付出酬劳;
(十)对设置或许陈设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著作进行描摹、绘画、拍摄、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现已宣布的以汉语言文字创造的著作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著作在国内出书发行;
(十二)将现已宣布的著作改成盲文出书。
第二十三条为施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书教科书,除作者事前声明不许运用的外,能够不经著作权人答应,在教科书中汇编现已宣布的著作片段或许矮小的文字著作、音乐著作或许单幅的美术著作、拍摄著作,但应当按照规则付出酬劳,指明作者姓名、著作名称,而且不得侵略著作权人按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力。前款规则适用于对出书者、扮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力的约束。
网络媒体长时间无偿运用传统媒体付出很多创造性劳作的内容资源,对权力人的合法权益形成严峻危害。标准网络转载版权次序是为了维护职业创造力,有利于全职业的健康发展。《告诉》指出,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作的音讯、通讯、特写、报导等著作不归于单纯现实音讯,互联网媒体转载时有必要通过著作权人答应并付出酬劳。《告诉》规则互联网媒体转载别人著作,应当指明作者、著作名称及著作来历,不得曲解篡改标题和著作本意,不得对著作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正,法定答应不适用于触及互联网媒体的转载。
小编提醒您,在转载文章时,有必要取得作者的赞同,若作者不在,文又非转不行,请在作者文下留下请求转载的笔迹,并在转载处标明原作地址。以上便是为您总结的相关材料,期望能够协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异的法律咨询渠道,假如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