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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时期搬迁补偿款财税处理差异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9 02:11

“两税”合一前,有关部门就先后出台过不同文件别离对内、外资企业搬家补偿费收入的税务处理进行规范。“两税”合一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关于企业方针性搬家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118号),对新税法下企业方针性搬家的所得税方针作了清晰。该文件适用范围只适用于企业的方针性搬家,即企业因政府城市规划、根底设施建造等方针性原因,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全体搬家。这儿咱们要注意该文件与《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管帐准则解说第3号的告诉》(财会[2009]8号)文中因公共利益搬家而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家补偿款管帐处理的差异。
(一)依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方针性搬家或处置收入包含按规则规范从政府获得的搬家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财物而获得的收入,以及经过商场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而财会[2009]8号文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的搬家款只包含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家补偿款,国税函[2009]118号文中的处置相关财物收入则应依据处置财物的不同适用相应的详细管帐准则,除处置以公允价值形式计量的出资性房地产收入计入“其他事务收入”外,处置固定财物、土地使用权等发作的损益应别离作为处置非流动财物利得或丢失计入“经营外收入”或“经营外开销”。
(二)依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企业依据搬家规划,异地重建后康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经营务,计入企业应交税所得额的搬家补偿款,是扣除了固定财物重置或改进开销、技术改造开销和员工安顿开销后的余额。
而依据财会[2009]8号文,企业在搬家和重建过程中发作的固定财物和无形财物丢失、有关费用性开销、罢工丢失及搬家后拟新建财物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然后再别离与收益相关或与财物相关的补偿款作不同的处理:与收益相关的补偿款,相关丢失或费用应于实践发作时由“递延收益”转入“经营外收入”,与财物相关的,自相关财物可供使用时起,在按孰早准则承认的其使用寿命完毕或被处置时止的期限内,将递延收益平均分配转入“经营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不管递延收益于何时转入“经营外收入”,相应的补偿款都是应全额确以为收益,而不能扣除有关财物置办价值或有关丢失、费用,这首要是为了实在、完整地反映政府补助的相关信息。
(三)搬家后重置固定财物的计税依据。依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第二条第三款,企业使用方针性搬家或处置收入置办或改进的固定财物,能够依照现行税收规则核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为重置固定财物价值现已从搬家收入中减除,因而有观念以为,重置固定财物的计税依据不包含现已在搬家收入中扣除部分,否则会发作该财物在税前重复扣除的问题。
这个观念其实并不正确,从搬家收入中扣除重置固定财物价值等,是对 “搬家或处置收入” 应计入应交税所得额的承认,这与重置固定财物的计税依据并无联系,因而,重置固定财物的计税依据应该是其重置价值,也就是说使用方针性搬家或处置收入置办或改进的固定财物的账面价值与计税根底是共同的。而因为管帐上重置固定财物的开销并不计入当期损益,因而这部分也将发作管帐与税法的永久性差异。
(四)搬家补偿款税法上计入应交税所得与管帐上计入损益的时刻差异。依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企业从规划搬家次年起的五年内,其获得的搬家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交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结搬家年度再按文件规则计入应交税所得,即搬家收入能够递延到5年内交税;而管帐上,转入“递延收益”的补偿款,要别离与收益相关和与财物相关部分,于不同时期计入损益,因而,企业搬家补偿款管帐上计入损益与税法上承认应交税所得的时刻也就必然会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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