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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差额征收的行业限制条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22:16

网友发问:
营改增的小规模交税人进行差额征收有哪些职业约束条件?
律师回答: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展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则》中第一条第(三)项规则,试点交税人供给应税服务,依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方针规则差额征收营业税的,答应其以获得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交给非试点交税人(指试点区域不依照《试点实施办法》交纳增值税的交税人和非试点区域的交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交税人中的小规模交税人供给交通运输业服务和世界货物运输署理服务,依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方针规则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交给试点交税人的价款,也答应从其获得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综上所述,营改增今后连续了之前营业税的差额征收方针,曾经实施差额征收的企业,营改增后仍可持续履行差额征收方针。可是营改增对差额征收有必定的约束,只要供给交通运输业服务和世界货物运输署理服务这2个职业的小规模交税人,依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方针规则差额征收营业税的,答应从其获得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交给试点交税人和非试点交税人的价款;其它职业的小规模交税人,依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方针规则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只答应从其获得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交给非试点交税人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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